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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7、删去第六条、第十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中的“市政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 十二、南昌市城市湖泊保护条例 1、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第五条修改为:“市水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湖泊保护的统一监督管理;县(区)水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内城市湖泊保护的统一监督管理。 “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园林绿化、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农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湖泊保护工作。 “沿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城市湖泊保护的相关工作。” 3、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中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水主管部门”。 4、第七条中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十三、南昌市蔬菜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1、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删去第十六条第四款“经认证的无公害蔬菜可以实行免检”。 3、第十七条修改为:“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可以面向社会开展蔬菜质量安全检测工作。” 4、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食物中毒等事故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第三条、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中的“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农业主管部门”。 6、第十四条中的“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7、第十五条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 8、第二十八条中的“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卫生主管部门”。 十四、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1、第八条第三款中的“南昌军分区”修改为“南昌警备区”。 2、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中的“修改情况的报告”修改为“审议结果的报告”。 3、第三十五条中“市人民政府计划、财政部门”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部门”。 4、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的“五年计划”修改为“五年规划”。 5、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中的“补充任命”修改为“任免”。 6、第四十九条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的,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会议决定。大会闭会期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将其辞职请求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十五、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三十条 第一款中的“3个月”“修改为“二个月”。 此外,对上述法规的部分文字和条款顺序的重新公布时作相应修改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