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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制定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疫情控制的技术方案;开展对鼠疫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的追踪调查;对人群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与分析;查明传染源和传播途径,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及时向本级卫生局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情况。 (3)对鼠疫样本进行实验室检测、复核、确定并上报实验室诊断结果。 (4)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辖区内疾病预防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应急培训和技术支持。 2、应急处理救治机构:各级医疗机构是鼠疫应急处理的救治机构,州卫生局可根据本地情况,确定重点救治机构。 具体任务: (1)开展病人接诊、隔离、治疗和转运工作;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对密切接触者实施医学观察和预防性治疗等。 (2)及时报告疫情,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完成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医院内的感染控制工作,实施消毒隔离和个人防护,防止出现院内交叉感染;严格处理医疗垃圾和污水,避免环境污染。 (4)负责或协助完成鼠疫患者死亡后尸体解剖、消毒、焚烧等处理工作。 三、监测与预警 (一)建立州、县、乡三级鼠疫监测体系。州、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全国鼠疫监测方案》和《青海省鼠疫监测方案》要求开展鼠疫日常监测工作。必要时,在疫源不明地区或新发现的鼠疫疫源地区开展鼠疫自然疫源地调查工作。 (二)州卫生局要按照全省的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州的实际情况,组织开展鼠疫的主动监测,并加强鼠疫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三)州、县卫生局要对鼠疫监测、动物鼠疫疫情处理及鼠疫自然疫源地调查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四)州、县卫生局应根据报告的鼠疫疫情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及时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鼠疫型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1、预警信息的发布单位:ⅱ级为州卫生局,ⅲ级、ⅳ级为县卫生局(注:ⅰ级为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2、按本预案鼠疫疫情分级,预警级别对应如下: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重大鼠疫疫情(ⅱ级)为ⅰ级预警,较大鼠疫疫情(ⅲ级)为ⅱ级预警,一般鼠疫疫情(ⅳ级)为ⅲ级预警,动物间鼠疫疫情达到下列强度时为ⅳ级预警:发生动物鼠疫大流行(旱獭疫源地流行范围≥100km2);或局部地区动物鼠疫暴发流行,且波及到县级以上城市;或动物鼠疫发生在交通便利、人口稠密地区,对人群构成严重威胁。 四、信息管理与报告 (一)信息管理 1、完善全州鼠疫防治信息管理系统,构建覆盖全州的州、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信息网络,承担鼠疫疫情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报告等工作。 2、州、县卫生局负责辖区内鼠疫防治管理信息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和平台建设,不断完善本辖区内鼠疫防治信息管理系统,为系统的正常运行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3、州、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责任范围内鼠疫疫情监测、信息报告与管理,负责收集、分析核实辖区内疫情信息和其它相关信息数据。 (二)信息报告 1、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人员是人间鼠疫疫情的责任报告人;州、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 2、医疗机构发现疑似鼠疫病例,应立即向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判定人间鼠疫或疑似人间鼠疫疫情后,按规定时限在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 3、州、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是动物鼠疫疫情的责任报告单位。在判定发生动物鼠疫疫情后,责任报告单位在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 4、在开展鼠疫疫情监测期间,鼠疫监测数据由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随时报告,或按规定报告阶段性鼠疫监测数据,并视监测情况随时进行网络直报,报告间隔最长不得超过4个监测周期(28天)。发现异常情况时,相关数据及时进行网络直报。 五、鼠疫疫情的分级反应 发生人间或动物间鼠疫疫情时,疫情发生地的州、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相应级别应急反应。同时,根据鼠疫疫情发展趋势和防控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鼠疫疫情和减少危害,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