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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州属各企事业单位: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已经十届州人民政府第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二00八年一月十六日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健全国有企业监督机制,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督,根据《国务院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四川省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阿坝州国有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由州政府派出,对出资人负责,代表国有资产所有者,对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第三条 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监事会由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监事会管理机构)管理。监事会管理机构提出派驻监事会的企业名单,由州人民政府决定。 监事会主席、监事由监事会管理机构考察,报州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由监事会管理机构按程序任免。 第四条 监事会管理机构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监事会与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地方的关系,承办州人民政府交办的事项。 第二章 监事会的工作职责与内容 第五条 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第六条 监事会与企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七条 监事会履行下列监督职责: (一)监督、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检查企业财务的真实性、合法性,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检查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营运等情况; (四)检查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第八条 监事会一般每半年对企业检查1次,并可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地对企业进行专项检查。 第九条 监事会每次对企业进行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作出《检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监事会开展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企业财务以及经营管理情况评价; (三)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业绩评价以及奖惩、任免建议; (四)企业存在问题及处理建议; (五)州人民政府、监事会管理机构要求报告的或监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监事会不得向企业透露前款所列《检查报告》内容。 第十一条 《检查报告》经监事会成员讨论,由监事会主席签署,经监事会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州人民政府。《检查报告》经州人民政府批复后,抄送州财政局、发改委、经委等有关部门。监事对《检查报告》有原则性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检查报告中说明。 第十二条 监事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经营行为有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以及监事会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情况,应当及时向监事会管理机构提出专项报告。特殊情况,也可以直接向州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章 监事会的组成 第十三条 监事会由主席一人、监事若干人组成。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监事会工作的责任人是监事会主席。 第十四条 监事从有关部门、单位选拔任命和由企业职工代表兼任。从有关部门、单位选拔任命的可以专职或兼职,由企业职工代表担任的为兼职监事。 第十五条 监事会主席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担任。监事会主席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