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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外办:负责国际组织及港澳捐赠活动的协调、联络工作。 气象局:组织发布天气预测、预报,为防灾抗灾提供服务。 无线电管理处:负责抢险通讯的保障工作。尽快修复被毁的通讯设施,启动应急通讯系统,优先保障灾害现场指挥部与州指挥部通讯联络畅通,架设临时专用线路,尽快恢复民用通信,做好灾后通讯设施抢修工作。 地震局:承担州直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地震现场余震监视和震情分析会商,及时提供震情发展趋势。组织地震现场地震灾害调查、灾害损失评估和科学考察工作。 伊犁军分区:负责协调驻伊部队和民兵的抢险救灾工作。 武警部队(武警支队):组织武警战士参与抢险救灾工作。 六、应急响应 根据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设定四个响应等级。 一级响应由救灾指挥部指挥长统一组织、领导抗灾救灾工作;二级响应由救灾指挥部副指挥长组织协调救助工作;三级响应由救灾指挥部秘书长组织协调救助工作;四级响应由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组织协调救助工作。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各响应等级的需要,切实履行好本部门的职责。 七、应急反应行动 (一)转移安置和组织 发生突发性灾害对人的居住和生活造成威胁时,必须进行转移安置,安置地点一般采取就近安置。安置方式可采取投亲靠友、借住公房、搭建帐篷等。由政府发出转移安置通知或进行动员,安排运输力量,按指定的路线进行转移,保证转移安置地和灾区的社会治安。保障转移安置后灾民的生活,解决饮水、食品、衣物的调集和发放。在灾区要防止次生灾害,如火灾、疫病等灾害的发生。对转移安置灾民情况进行登记。转移安置情况及需要解决的困难要及时逐级上报。 (二)灾情的搜集和报告 灾情发生后,县市、乡镇要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核查统计汇总灾情损失情况,并逐级上报。 (三)紧急救援行动 1.协调军队进行紧急抢救、抢险工作; 2.组织卫生系统医护人员对伤员进行紧急救治; 3.交通、电力、通信等部门进行抢修道路、设施和线路; 4.根据灾区急需的救援物资,紧急状态下采取征用或采购的办法,灾后由政府有关部门结算。救灾物资运输的道路、工具、经费,救灾物资的安全、保管、登记、发放、使用按有关规定办理; 5.救灾捐赠款物的管理和使用。根据灾区的急需情况确定捐赠物资的品种、数量,通过政府发文或新闻媒介,发动社会力量向灾区捐赠款物。民政部门按照《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2000〕22号)的规定,负责管理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运输、发放工作。 (四)处理好有关事务 根据灾情,州政府领导带队赴灾区慰问和指导救灾工作,必要时可在灾区建立前方指挥部。以州人民政府名义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灾情,并申请给予救灾资金和物资支持。重大灾情的宣传报道按有关规定执行。发挥新闻单位的媒体宣传作用,宣传救灾工作成效和典型事迹,促进互助互济,保持灾区社会稳定。 八、附则 (一)预案的宣传教育和演练 预案制定后,要变为社会和群众的行动,要向社会进行宣传,使广大群众增强防灾、减灾意识,增强救灾的积极性,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损失。重点地区、重点部门要进行演练,每年在灾害多发地区,根据灾害发生特点,组织1-2次演练,检验并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二)预案的编制和发布。州政府救灾应急预案由州民政局起草,征求州直有关部门意见,修改后,报州政府发布,由州民政局负责解释。 (三)各县市和乡镇要参照州级预案,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 (四)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