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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政府
【发文字号】 伊州政办发[2008]8号
【颁布时间】 2008-01-15
【实施时间】 2008-01-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676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伊犁州直救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接上页]
外办:负责国际组织及港澳捐赠活动的协调、联络工作。

  气象局:组织发布天气预测、预报,为防灾抗灾提供服务。

  无线电管理处:负责抢险通讯的保障工作。尽快修复被毁的通讯设施,启动应急通讯系统,优先保障灾害现场指挥部与州指挥部通讯联络畅通,架设临时专用线路,尽快恢复民用通信,做好灾后通讯设施抢修工作。

  地震局:承担州直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地震现场余震监视和震情分析会商,及时提供震情发展趋势。组织地震现场地震灾害调查、灾害损失评估和科学考察工作。

  伊犁军分区:负责协调驻伊部队和民兵的抢险救灾工作。

  武警部队(武警支队):组织武警战士参与抢险救灾工作。

  


  六、应急响应

  根据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设定四个响应等级。

  一级响应由救灾指挥部指挥长统一组织、领导抗灾救灾工作;二级响应由救灾指挥部副指挥长组织协调救助工作;三级响应由救灾指挥部秘书长组织协调救助工作;四级响应由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组织协调救助工作。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各响应等级的需要,切实履行好本部门的职责。

  


  七、应急反应行动

  (一)转移安置和组织

  发生突发性灾害对人的居住和生活造成威胁时,必须进行转移安置,安置地点一般采取就近安置。安置方式可采取投亲靠友、借住公房、搭建帐篷等。由政府发出转移安置通知或进行动员,安排运输力量,按指定的路线进行转移,保证转移安置地和灾区的社会治安。保障转移安置后灾民的生活,解决饮水、食品、衣物的调集和发放。在灾区要防止次生灾害,如火灾、疫病等灾害的发生。对转移安置灾民情况进行登记。转移安置情况及需要解决的困难要及时逐级上报。

  (二)灾情的搜集和报告

  灾情发生后,县市、乡镇要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核查统计汇总灾情损失情况,并逐级上报。

  (三)紧急救援行动

  1.协调军队进行紧急抢救、抢险工作;

  2.组织卫生系统医护人员对伤员进行紧急救治;

  3.交通、电力、通信等部门进行抢修道路、设施和线路;

  4.根据灾区急需的救援物资,紧急状态下采取征用或采购的办法,灾后由政府有关部门结算。救灾物资运输的道路、工具、经费,救灾物资的安全、保管、登记、发放、使用按有关规定办理;

  5.救灾捐赠款物的管理和使用。根据灾区的急需情况确定捐赠物资的品种、数量,通过政府发文或新闻媒介,发动社会力量向灾区捐赠款物。民政部门按照《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2000〕22号)的规定,负责管理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运输、发放工作。

  (四)处理好有关事务

  根据灾情,州政府领导带队赴灾区慰问和指导救灾工作,必要时可在灾区建立前方指挥部。以州人民政府名义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灾情,并申请给予救灾资金和物资支持。重大灾情的宣传报道按有关规定执行。发挥新闻单位的媒体宣传作用,宣传救灾工作成效和典型事迹,促进互助互济,保持灾区社会稳定。

  


  八、附则

  (一)预案的宣传教育和演练

  预案制定后,要变为社会和群众的行动,要向社会进行宣传,使广大群众增强防灾、减灾意识,增强救灾的积极性,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损失。重点地区、重点部门要进行演练,每年在灾害多发地区,根据灾害发生特点,组织1-2次演练,检验并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二)预案的编制和发布。州政府救灾应急预案由州民政局起草,征求州直有关部门意见,修改后,报州政府发布,由州民政局负责解释。

  (三)各县市和乡镇要参照州级预案,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

  (四)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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