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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2008年10月底前,完成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消防规划编制工作。(4分) (2)30%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和重点镇启动并完成消防规划编制工作。(3分) 拉萨市、各行署所在地城镇消防规划要达到《城市消防规划编制要点》(公消〔1998〕164号)的规定,并通过自治区评审。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和重点镇消防规划要达到公安部、发展改革委、建设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通知》(公通字〔2004〕34号)要求。 (3)新建、改建、扩建市政道路的,市政消火栓(消防水鹤)应当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使用。各行署所在地城镇及拉萨市的市政消火栓总量,在2008年底前应达到国家标准的60%以上;有市政给水系统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的市政消火栓总量,在2008年底前应达到国家标准的50%以上。(4分) (4)及时修复损坏的市政消防设施。现有市政道路未配置消火栓的,应制定维修改造计划,并及时配置消火栓或消防水鹤。已配置的消火栓(消防水鹤)完好率应达到100%,并设置醒目标识。(3分) 市政消火栓数量,按照市政道路120米1个进行计算,市政道路和消火栓分别以建设部门、消防部门统计数据为准。 阿里、那曲等高寒地区不适宜建消火栓系统的,以消防水鹤的建设标准进行考核。消防水鹤建设数量=建城区面积/3.14。 4.加强农牧区消防工作(6分) (1)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当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规划,并同步组织实施。(2分) (2)将农牧区消防工作纳入人居环境治理文明村镇评选范畴。(1分) (3)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要将新建民居耐火等级控制在三级以上,并合理设置消防水源、安全敷设室内外电气线路等。(3分) 5.推进社区消防工作(6分) (1)督促指导社区落实防火检查、巡查、隐患整改和灭火演练等消防制度,制定防火公约,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社区居民的自防自救能力。(3分) (2)2008年40%以上的社区(城镇居委会)在消防管理、消防宣传和火灾扑救等方面建立起一套较为完整、实用的消防安全工作体系,成立义务消防组织,配置水带、水枪、铁锹、消防砂、灭火器等简易消防器材和消防宣传栏。(3分) 6.加强火灾隐患源头控制,及时研究解决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10分) (1)督促各类基本建设项目(含招商引资项目、援藏建设项目)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手续,消除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就擅自施工或使用等违法行为,确保不留先天性火灾隐患。(2分) (2)将“城中村”拆迁、改造纳入城市改扩建计划,并组织实施;拆除、改造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不符合国家消防安全标准要求的建筑物屋顶简易房。(5分) (3)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搬迁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等重大消防安全危险源。(1分) (4)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耐火等级应符合国家现行消防安全标准规范要求。(2分) 7.加快以公安消防队为主体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和消防装备器材建设,提高各地(市)整体抗御火灾的能力(16分) (1)2008年10月前,已建公安消防机构的县要配备一辆以上消防车和国家标准要求的消防员防护装备、抢险救援器材、消防通信设备及消防监督检查装备。(6分) (2)各县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合同制专职消防队,2008年10月前,财政收入在1000万以上的县应当成立一支不少于6人的合同制专职消防队,并建立、完善相应的保障体制和机制。(6分) (3)各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员会应当积极发展义务消防队,配备必要的灭火器具。2008年10月前,25%以上的乡(镇)和25%的村(居)委会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并定期组织训练和演练,设立消防点,配置消防水桶(或消防水枪、水带)、消防锹或灭火器等简易消防器材和消防宣传栏。(4分) 8.建立消防业务经费保障机制。(6分) 贯彻落实财政部、公安部颁布的《中国人民武装警察消防部队消防业务费管理暂行办法》(财防〔2004〕300号),将公安消防机构和无公安消防机构的县公安局的消防业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消防业务经费保障机制,并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6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