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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西藏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藏政法[2008]1号
【颁布时间】 2008-01-15
【实施时间】 2008-01-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68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西藏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

  (藏政法[2008]1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法制工作机构: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全面、准确地掌握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情况,研究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中的问题,完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制度,进一步推动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报表分为《行政复议案件统计报表》和《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表》,每半年统计一次。上半年统计信息截止日期为 6月30日,全年统计信息截止日期为12月31日。

  报送统计报表采取电子报送的方式,同时应当附报纸质文件。纸质文件应当加盖印章。

  


  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的汇总统计和报表填报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应当将本部门的统计报表报送本级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

  县级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进行汇总统计,并分别于当年7月20日和翌年1月20日以前,将本年度上半年和全年的统计报表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

  


  三、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对本地区和本部门直接办理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进行汇总统计,并分别于当年7月25日和翌年1月25日以前,将本年度上半年和全年的统计报表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对自治区以下本系统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进行汇总统计,并分别于当年7月25日和翌年1月25日以前,将本年度上半年和全年的统计报表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法制办公室。

  


  四、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在报送每年度全年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表的同时,应当一并报送本年度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的统计分析报告。统计分析报告应当对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情况进行分析、研究,总结工作中的经验及不足,提出改进意见。

  


  五、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工作是一项经常性、严肃性的工作,具体承担统计任务的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负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工作的人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统计工作。对不按照本通知规定填报统计报表的,予以通报批评。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行政复议案件统计表》及其填报说明

  2.《行政应诉案件统计表》及其填报说明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五日

  


  附件1:

  
行政复议案件统计表》填报说明

  


  


  一、填表单位

  1.本表由行政复议机关填报,填表单位只填报本机关作为行政复议机关接受的行政复议案件的有关数据,不填报本机关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案件的有关数据。填表单位为人民政府的,填报的内容还包括本机关的下一级人民政府、本机关的所属部门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案件的有关数据;填表单位为实行垂直领导或者省以下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的,填报的内容还包括本机关的下一级行政机关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案件的有关数据。

  2.本表“填表人”为单位负责人,“核表人”为实际填表人,“填表时间”为上报时间。

  


  二、横向栏目

  (一)案件的区分标准。

  1.针对不同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无论是否合并审理,作为不同的案件分别统计;同一行政机关针对同一申请人的同一违法行为,因其违反不同的法律规范分别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申请人针对不同的行政处理决定分别申请行政复议的,作为不同的案件进行统计;

  2.不同申请人针对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分别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作为不同的案件分别统计;不同申请人针对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共同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各申请人行政复议请求不同的,作为不同的案件进行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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