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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西藏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藏政法[2008]1号
【颁布时间】 2008-01-15
【实施时间】 2008-01-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68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西藏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

[接上页]
8.其他

  填写除第27至42栏所列以外的其他的行政复议事项的案件数。一个行政复议申请涉及多个事项的,按第27至42项的排列顺序,选择顺序靠前的事项统计。

  (九)已审结。

  1.第44栏“总计”内,填写本统计时段内上期结转和本期新收的案件中已正式受理并审结的案件总数;

  2.第45-50栏内,填写作出相应行政复议决定的案件数;

  3.第51栏内,填写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案件数;

  4.第52-55栏内,填写以终止方式结案的案件数,其中第52栏(和解协议)内,填写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而终止的案件数;第53栏(自愿撤回申请)内,填写双方未达成和解协议、被申请人也未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自愿撤回申请的案件数;第54栏(被申请人改变后撤回申请)内,填写双方未达成和解协议、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撤回申请的案件数;第55栏(其他)内,填写因其他原因终止审理的案件数。

  5.第56栏 “其他”内,填写涉及多项决定内容的案件数,包括:(1)部分维持、部分撤销的决定;(2)部分维持、部分变更的决定;(3)部分维持、部分责令履行的决定;(4)部分撤销、部分变更的决定;(5)部分撤销、部分责令履行的决定;(6)部分变更、部分责令履行的决定等。

  (十)未审结。

  填写受理后在本统计单位时间内尚未审结的案件数。本统计时段截止日期前5个工作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但尚未作出“来件处理”的案件,转入下一统计时段统计;已经决定受理但未审结的案件,按“未审结”统计。

  (十一)行政赔偿。

  填写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径行作出行政赔偿决定的案件数及决定赔偿的金额。

  (十二)横向指标核对:

  1.(本统计时段的)1=(上一统计时段的)57;

  2.2=3+4=5+…9=10+11=13+…20=21+…26=27+…43;

  3.1+5=44+57;

  4.44=45+…56。

  


  三、纵向栏目

  1.纵向栏目按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的行政管理类别填写,具体依被申请人结合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类别综合确定。

  2.公安、农林环资、城建等对具体行政行为类别作了进一步区分的领域,按相应分类填写。

  3.各级人民政府因其具体行政行为成为被申请人的,依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涉及的行政管理的类别填写。

  4.第54栏“其他”内,填写本表未列明的其他行政管理类别的案件数。

  


  四、统计时段

  1.行政复议案件统计实行一年两报。

  2.上半年的统计报表填报上半年的统计信息;下半年的统计报表填报全年的统计信息。上半年统计信息截止日期为6月30日。全年统计信息截止日期为12月31日。

  

  附件2:

  
行政应诉案件统计表》填报说明

  


  1.本表与《行政复议案件统计表》一并填报,每年填报两次。

  2.本表有关事项参照《行政复议案件统计表》的相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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