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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同一申请人针对同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多个相互关联、不可分割的行政复议申请的,作为一个案件进行统计;同一申请人针对同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先后提出多个相互无关、可以分割的行政复议申请的,作为不同的案件进行统计。 (二)上期结转。 第1栏“上期结转”内,填写本统计时段之前已受理但未审结的案件数,其数值与上一统计时段第57栏的“未审结”中填写的数值相同。“上期结转”案件的“来件处理”、“申请人”、“被申请人”、“复议机关”、“申请复议事项”等统计项目,在上一统计时段统计;“已审结”事项在本统计时段统计。 (三)本期新收。 1.第2栏“总计”内,填写本统计时段内新收到的案件的总数,数值为第3、第4栏数值之和; 2.第3栏“复议前置”内,填写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先经过行政复议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数; 3.第4栏“选择复议”内,填写申请人可以选择行政复议也可以选择行政诉讼,申请人选择了行政复议的案件数。 (四)来件处理。 1.第5栏“受理”内,填写依据行政复议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正式立案审理的案件数; 2.第6栏“不予受理”内,填写依据行政复议法第17条第1款前段(分号以前)规定的决定不予受理的案件数; 3.第7栏“告知”内,填写依据行政复议法第17条第1款后段(分号以后)规定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案件数; 4.第8栏“转送”内,填写依据行政复议法第18条的规定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案件数,受理后转送的案件只在本栏统计,不在“受理”栏统计; 5.第9栏“其他”内,填写除上述4种情况外特殊处理的案件数,如决定受理前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案件数。 6.行政复议机构因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而要求申请人限期补正的,该行政复议申请在补正材料收到前暂不统计。 (五)申请人。 1.第10栏“公民”内,填写自然人作为申请人的案件数;个体户、外国人、无国籍人按“公民”统计。 2.第11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内,填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申请人的案件数,包括公民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共同申请人的案件数,以及行政机关作为申请人的案件数。 3.第12栏“申请人总数”内,填写本统计时段内新收的案件中申请人人数的总和。一个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一个申请人。例如,某个案件有1个申请人,则人数为“1”;有10个申请人,则人数为“10”;依此类推并累加。 (六)被申请人。 根据复议机关对被申请人准确认定后的不同情况填写。共同被申请人的情况,选择据以确定复议机关的被申请人统计。政府部门的派出机构作为被申请人的,按该政府部门统计。 (七)复议机关。 根据复议机关的不同情况填写。 (八)申请复议事项。 根据行政复议申请针对的具体行政行为类别填写,其中: 1.行政处罚 填写依据行政复议法第6条第1项提出申请的案件数。1项行政处罚决定中同时涉及拘留、没收、罚款中的多项内容的,按照拘留、没收、罚款的顺序,以顺序靠前的类别统计。不涉及上述内容的,在“其他”栏填写。 2.行政强制措施 填写依据行政复议法第6条第2项提出申请的案件数,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措施。对人身的强制措施包括强制遣返、强制戒毒等;对不动产的强制措施包括对房屋等不动产的强制拆迁决定(公告、通知等)、强制腾退等;对其他财产的强制措施包括对动产的查封、冻结、扣押等。一项具体行政行为同时涉及对人身、财产的行政强制措施的,按对人身的行政强制措施统计。 3.行政征收 填写依据行政复议法第6条第7项提出申请的案件数。征收土地决定、征税决定、收费决定单独统计,这三类征收决定以外的案件,按“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统计。 4.行政许可 填写依据行政复议法第6条第3项提出申请的案件数,但不包括依据该法第6条第8项提出申请的案件数。 5.行政确权 填写依据行政复议法第6条第4项提出申请的案件数。 6.干预经营自主权 填写依据行政复议法第6条第5项提出申请的案件数。 7.行政不作为 填写以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提出申请的案件数,包括依据行政复议法第6条第8、9、10项提出申请的案件数以及其他不作为的案件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