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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令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24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业经2010年 11月3 日市政府第三十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李万才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24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市政府决定对《大连市口岸特资转运管理暂行规定》等24件市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 一、《大连口岸特资转运管理暂行规定》(大政发 [1988] 157号公布) (一)第三条、第五条中的“大连口岸管理委员会”修改为“市港口口岸主管部门”。 (二)第五条、第十一条中的“口岸特运办公室”修改为“市港口口岸主管部门”。 (三)删除第十三条。 此外,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二、《大连市承修外国籍船舶暂行管理办法》(大政发 [1990] 105号公布) (一)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中的“大连口岸管理委员会”修改为“市港口口岸主管部门”。 (二)第六条中的“大连港务监督局”修改为“海事部门”。 (三)第八条第二款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管理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四)删除第十条、第十二条。 (五)第十一条中的“口岸主管机关”修改为“港口口岸主管部门”。 此外,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三、《大连市农村户口管理规定》(大政发 [1990] 149号公布;市政府令第25号修改) (一)删除第八条第四款、第九条第三款。 (二)第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不申报户口、报假户口、涂改户口、冒用证件、擅自迁入迁出户口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三)第十五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管理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四、《大连市集体户口管理规定》(大政发 [1990] 150号公布;市政府令第25号修改) (一)第八条中的“《大连市城镇暂住人口治安管理规定》”修改为“《大连市居住证暂行办法》”。 (二)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五、《大连市海水浴场管理办法》(大政发 [1991] 55号公布;市政府令第25号修改) (一)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海水浴场的水域和陆域范围,由市城建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和房屋局、海洋与渔业局等部门共同提出划定意见,报市政府审定;有关土地使用等审批手续,按国家规定办理。” (二)第十一条中的“《食品卫生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三)删除第十七条。 此外,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六、《大连市寄住户口管理规定》(大政发 [1991] 108号公布;市政府令第25号修改) 第九条 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七、《大连市职工教育管理规定》(大政发 [1992] 60号公布) (一)第四条中的“教育委员会”修改为“教育主管部门”。 (二)删除第二十五条。 此外,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八、《大连港港口治安管理规定》(大政发 [1992] 67号公布;大政发 [1999] 70号第一次修改;市政府令第16号第二次修改) (一)第一条、第十九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二)第五条中的“大连港务局”修改为“大连港集团有限公司”。 (三)第六条中的“暂住证”修改为“居住证”。 (四)删除第九条、第十三条。 (五)第十六条第(二)项中的“管制刀具”修改为“管制器具”。 此外,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九、《大连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3号公布) 删除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十、《大连市合同监督管理办法》(大政发 [1995] 85号公布;大政发 [1997] 111号第一次修改;大政发 [2000] 74号第二次修改) (一)删除第三条第(五)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