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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第四条中的“市计委”修改为“市发改委”,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中的“市墙改办”修改为“市节能建筑管理机构”。 (四)删除第十三条。 此外,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十九、《大连市人民防空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8号公布) (一)第三条第四款修改为:“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人民防空有关的工作。” (二)第二十六条中的“8月15日”修改为“9月18日”。 (三)第三十二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二十、《大连市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设施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0号公布) (一)第四条第三款修改为:“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协助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设施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做好设置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设施的管理工作。” (二)第二十五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此外,对个别文字作了修改。 二十一、《大连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2号公布) (一)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地质灾害防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三款修改为:“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依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与地质灾害防治管理有关的工作。” (二)第十九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二十二、《大连市港口岸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8号公布) (一)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大连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岸线的管理工作。” 第三款修改为:“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与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港口岸线的规划、利用、保护等管理工作。” (二)第五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的“规划和国土”、 “规划国土”均修改为“规划、国土”。 (三)第五条、第八条中的“计划”修改为“发改”。 二十三、《大连市信息化工程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4号公布) 第四条 、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三条中的“信息产业局”修改为“信息化主管部门”。 二十四、《大连市天津街商业步行街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61号公布) (一)第五条、第二十五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二)删除第二十三条中的 “行政执法文书必须使用市政府法制办统一制发的文书。” (三)删除第二十四条。 此外,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大连市口岸特资转运管理暂行规定》等24件市政府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