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政府
【发文字号】 渝办发[2011]2号
【颁布时间】 2011-01-01
【实施时间】 2011-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732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摩托车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三、组织领导及职责

  

  市政府成立重庆市摩托车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副市长刘学普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王爱祖、市公安局局长王立军任副组长,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市交委、市商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市政委、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督查室、市综治办、市物价局、重庆保监局等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由市公安局副局长高晓东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组织协调、统筹安排全市专项整治行动。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具体职责是:

  

  市公安局:负责开展对符合申报条件的摩托车纳入户籍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摩托车排查清理、带牌销售工作,做好牌照的发放和登记;做好摩托车下乡办证工作,延伸服务窗口,方便农民群众快捷办理牌证;加大对道路的管控力度,大力整治摩托车无牌无证、超载、非法载人、不戴头盔、不投保交强险等交通违法行为;严厉打击盗抢摩托车等涉车违法犯罪行为。

  

  市财政局:做好专项整治行动的工作经费保障。

  

  市经济信息委:负责向国家公告内摩托车生产企业提出摩托车喷涂(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或设置安全警示电子提示语的建议。

  

  市交委:负责督促、指导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加强农村客运运力调研,积极发展农村专线班车,最大限度地解决农民出行难问题;对摩托车非法营运进行依法查处。

  

  市商委:负责推行摩托车销售商代办注册登记,推动带牌销售政策顺利实施;加快建设重庆市汽车、摩托车下乡信息共享管理系统;督促摩托车经销商张贴安全警示标志。

  

  市监察局:负责对专项整治行动实施行政效能监察。

  

  市市政委:负责排查清理收费停车场(库)以及人行道上停放的无牌摩托车。实行物业管理的停车场(库)由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发现无牌无证摩托车停放的,及时向公安交管部门报告。

  

  市卫生局:负责督促、指导区县(自治县)卫生部门组织参加集中上门服务活动。

  

  市工商局:负责理清全市摩托车经销商及销售网点;依法对摩托车交易市场和经营行为进行监管,查处销售未经国家生产许可生产的电动车、助力车和国家明令淘汰、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摩托车产品的行为。

  

  市质监局:负责督促、指导区县(自治县)车检机构参加集中上门服务活动。加强对摩托车产品的质量监管,从严查处未经国家生产许可生产的电动车、助力车和国家明令淘汰、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摩托车产品。会同公安交管部门共同出台摩托车“线外检测”的相关实施细则。指导和监督安检机构逐步投入摩托车移动式检测设备。

  

  市安监局:负责督促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落实专项整治行动,并将专项整治行动纳入安全生产考核内容。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专项整治行动的法律保障,指导区县(自治县)依法受理因专项整治行动引起的行政复议案件。

  

  市政府督查室:负责牵头对专项整治行动进行督促检查,并适时通报。

  

  市综治办:负责将专项整治行动作为“平安重庆”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内容,指导区县(自治县)将摩托车管理纳入“七位一体”管理内容。

  

  市物价局:负责监管全市各级公安交管部门、各摩托车销售网点收费的公示工作。

  

  重庆保监局:负责指导督促保险公司依法受理交强险业务,不断改进和提高服务水平,切实保障被保险人和交通事故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拒绝摩托车所有人购买交强险,严禁捆绑销售商业保险。加大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力度,对外公布监督电话,受理摩托车交强险投诉。对违反规定的保险公司,要依法处罚,责令整改。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按照“属地管理、守土有责”的要求,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制订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落实整治措施,切实履行属地责任;负责专项整治行动期间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稳定工作,坚决防止规模集访、不稳定事件、个人极端案(事)件的发生;完成市领导小组交办的有关工作。

  

  四、整治对象及步骤

  

  (一)整治对象:全市违法摩托车,重点整治农村地区的无牌无证摩托车和摩托车超速、超载、不戴头盔和三轮摩托车非法载客等违法行为。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