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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组织领导及职责 市政府成立重庆市摩托车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副市长刘学普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王爱祖、市公安局局长王立军任副组长,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市交委、市商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市政委、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督查室、市综治办、市物价局、重庆保监局等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由市公安局副局长高晓东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组织协调、统筹安排全市专项整治行动。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具体职责是: 市公安局:负责开展对符合申报条件的摩托车纳入户籍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摩托车排查清理、带牌销售工作,做好牌照的发放和登记;做好摩托车下乡办证工作,延伸服务窗口,方便农民群众快捷办理牌证;加大对道路的管控力度,大力整治摩托车无牌无证、超载、非法载人、不戴头盔、不投保交强险等交通违法行为;严厉打击盗抢摩托车等涉车违法犯罪行为。 市财政局:做好专项整治行动的工作经费保障。 市经济信息委:负责向国家公告内摩托车生产企业提出摩托车喷涂(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或设置安全警示电子提示语的建议。 市交委:负责督促、指导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加强农村客运运力调研,积极发展农村专线班车,最大限度地解决农民出行难问题;对摩托车非法营运进行依法查处。 市商委:负责推行摩托车销售商代办注册登记,推动带牌销售政策顺利实施;加快建设重庆市汽车、摩托车下乡信息共享管理系统;督促摩托车经销商张贴安全警示标志。 市监察局:负责对专项整治行动实施行政效能监察。 市市政委:负责排查清理收费停车场(库)以及人行道上停放的无牌摩托车。实行物业管理的停车场(库)由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发现无牌无证摩托车停放的,及时向公安交管部门报告。 市卫生局:负责督促、指导区县(自治县)卫生部门组织参加集中上门服务活动。 市工商局:负责理清全市摩托车经销商及销售网点;依法对摩托车交易市场和经营行为进行监管,查处销售未经国家生产许可生产的电动车、助力车和国家明令淘汰、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摩托车产品的行为。 市质监局:负责督促、指导区县(自治县)车检机构参加集中上门服务活动。加强对摩托车产品的质量监管,从严查处未经国家生产许可生产的电动车、助力车和国家明令淘汰、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摩托车产品。会同公安交管部门共同出台摩托车“线外检测”的相关实施细则。指导和监督安检机构逐步投入摩托车移动式检测设备。 市安监局:负责督促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落实专项整治行动,并将专项整治行动纳入安全生产考核内容。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专项整治行动的法律保障,指导区县(自治县)依法受理因专项整治行动引起的行政复议案件。 市政府督查室:负责牵头对专项整治行动进行督促检查,并适时通报。 市综治办:负责将专项整治行动作为“平安重庆”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内容,指导区县(自治县)将摩托车管理纳入“七位一体”管理内容。 市物价局:负责监管全市各级公安交管部门、各摩托车销售网点收费的公示工作。 重庆保监局:负责指导督促保险公司依法受理交强险业务,不断改进和提高服务水平,切实保障被保险人和交通事故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拒绝摩托车所有人购买交强险,严禁捆绑销售商业保险。加大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力度,对外公布监督电话,受理摩托车交强险投诉。对违反规定的保险公司,要依法处罚,责令整改。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按照“属地管理、守土有责”的要求,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制订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落实整治措施,切实履行属地责任;负责专项整治行动期间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稳定工作,坚决防止规模集访、不稳定事件、个人极端案(事)件的发生;完成市领导小组交办的有关工作。 四、整治对象及步骤 (一)整治对象:全市违法摩托车,重点整治农村地区的无牌无证摩托车和摩托车超速、超载、不戴头盔和三轮摩托车非法载客等违法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