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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政府
【发文字号】 渝办发[2011]2号
【颁布时间】 2011-01-01
【实施时间】 2011-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732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摩托车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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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整治步骤:专项整治行动分宣传发动、集中申报登记、集中拉网式排查整治、检查验收四个阶段。

  

  1.宣传发动阶段(2011年1月1―31日)。

  

  (1)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专项整治行动的目标任务、方法步骤,结合实际,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

  

  (2)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单位策划制作摩托车安全宣传专题片和宣传资料,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摩托车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办牌办证的必要性以及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出台的相关政策、措施,动员无牌无证摩托车车主主动办牌办证,在摩托车油箱右侧显著位置免费张贴“限座2人、佩戴头盔、无牌无证不驾车”等安全警示标志,达到摩托车台台张贴、人人皆知的宣传效果。

  

  2.集中申报登记阶段(2011年2月1日至3月31日)。

  

  (1)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在交巡警支(大)队或中队(乡镇无交巡警中队的可在公安派出所)、村(居)委会设立摩托车办牌办证服务站或代办点,公示《摩托车驾驶证申领和摩托车注册登记流程》、办理须知以及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

  

  (2)车主凭车辆合法证明或村(居)委会、辖区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无盗抢、拼装摩托车证明,到辖区摩托车办牌办证服务站或代办点申报登记。

  

  (3)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公安、医疗卫生、车辆检测、保险、机动车回收等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组成综合便民服务队,定期到偏远乡镇、街道、社区、工矿企业等摩托车较为集中的地区开展上门服务,简化工作流程,建立驾驶人体检、摩托车安全技术检测、交强险投保、车辆报废绿色通道,方便车主办理车辆注册登记、驾证考试、车辆年检审、车辆报废等车管业务。

  

  对符合摩托车登记条件或申请报考摩托车准驾资格的,当场受理,手续完备的,在1个工作日内一次办结有关业务。

  

  3.集中拉网式排查整治阶段(2011年4月1日至6月15日)。

  

  (1)按照“政府领导、区县(自治县)包乡镇、乡镇包村社、村社包农户”的原则,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组织综治力量,对无牌无证摩托车开展拉网式的全面排查,建立台账,督促群众办理和完善摩托车牌证手续。

  

  (2)公安、交通、市政、工商、质监、物价、保监、商贸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对摩托车生产、销售、保险、登记、交易、使用、维修、回收等环节的排查整治工作并依法实施监管。

  

  (3)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结合本地实际,开展摩托车专项执法活动。采取部门、乡镇(街道)、区域联动等组织形式,开展联合执法、综合执法和集中行动,严厉打击摩托车违法行为。

  

  (4)对排查整治出的无牌无证摩托车、拼装摩托车、报废摩托车一律实施扣留,并依法从重处罚。对摩托车生产、销售、交易、使用、维修、回收等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一律依法依规严格查处。对符合摩托车登记条件的,在车主接受处罚并按规定缴清相关税费后,由公安交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对应当收缴、没收、报废的摩托车,一律依法收缴、没收、报废。

  

  4.检查验收阶段(2011年6月16―30日)。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成立专项整治行动督查组,对各地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进行检查和验收。对工作取得突出成效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及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问题突出的地区,实行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对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考核排名后三位的区县(自治县),市领导小组要约见区县(自治县)领导小组负责人谈话,限期整改。

  

  全市各地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可根据实际,在确保专项整治行动整体推进的同时,可跨阶段实施专项整治行动。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周密部署。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的主要领导是专项整治行动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其他领导承担分管工作范围内的“一岗双责”。要充分认识当前摩托车交通事故高发的严峻形势,高度重视摩托车安全管理面临的突出问题,紧紧把握当前汽车、摩托车下乡惠农政策的有利时机,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切实把专项整治行动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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