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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政府
【发文字号】 渝办发[2011]2号
【颁布时间】 2011-01-01
【实施时间】 2011-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732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摩托车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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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部门联动,齐抓共管。专项整治行动涉及面广、任务艰巨,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一盘棋”思想,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努力形成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格局。

  

  (三)广泛宣传,发动群众。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结合安全生产大宣教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专项行动和全市即将开展的文明交通行动计划,把督促村民依法驾乘摩托车、办理摩托车牌证和定期检验纳入农村基层安全联动联管机制内容。要组织机关干部进村入户,广泛做好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督促摩托车车主办牌办证、定期检验和依法驾车。

  

  (四)强化教育,严格执法。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强化对公安民警和有关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严肃工作纪律,坚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严禁借机乱收费、乱罚款。对违规违纪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

  

  (五)建章立制,长效管理。要通过此次专项整治行动,建立摩托车安全管理长效机制。一是要建立考核排名通报制度。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抓紧制定全市摩托车安全管理考核排名通报制度和考核评价指标体系,按月、季度、半年和年度进行考核、排名和通报。二是要建立惠民机制。公安、交通、工商、商贸、保险等部门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加强全市摩托车安全管理和便民利民惠民的办法措施。三是要建立基层摩托车安全管理常态机制。各乡镇(街道)、村(居)要建立和完善摩托车安全管理基础台账和“一车一档”的安全管理基本制度。四是要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公安、交通、市政、工商、质监、保监、商贸等部门要互通摩托车生产、销售、登记、交易、使用、维修、回收等信息,共同研究摩托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共同采取针对性措施。五是要建立督办问责机制。对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因摩托车安全管理出现较大以上事故的,由市公安局提交市政府督查室实施跟踪督办,市监察局实施行政问责。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在每个工作阶段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阶段性工作总结报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专门班子,收集资料,掌握动态,定期不定期编发简报,通报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在2011年7月20日前,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市政府报送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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