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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区内相对零散的宅基地、工矿废弃地等项目规模不符合省市万顷良田建设工程立项条件的,纳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复垦项目库,并按照“独立建库、单列考核、封闭运行、先垦后用、规范运作”的原则,高标准、高质量地做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的拆旧复垦。 (二)切实加大农村住宅置换整理力度。 农村住宅置换安置房可以根据农村住宅所在不同区域,按两种途径进行推进。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农村住宅置换整理,不纳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与万顷良田项目库,置换出来的原农村宅基地可以进行复垦整理但不得改变地类性质;新建的农民集中居住区用地必须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并以划拨的方式供地,所需用地指标原则上在区县范围内通过市场交易获得。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农村住宅置换安置房,原则上要纳入万顷良田建设工程、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平台统筹推进。 (三)统筹实施各类涉农项目。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实施后,省、市、区县投资的土地整理项目、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建设等支农惠农项目要集中到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区内,按照现行的投资渠道和运作模式,多管齐下,充分发挥各类项目的叠加效应和规模效益。 三、政策保障 (一)加大市级财政补助。 为进一步加大我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力度,充分调动基层工作积极性,市政府设立农村土地整治专项资金10亿元,对省市级万顷良田建设工程项目区经验收确认由建设用地复垦形成的新增耕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复垦项目形成的新增耕地,市财政分别预支5万元/亩和1万元/亩用于复垦,待经营性用地出让后,归还50%用于再周转。以项目为单位,滚动发展。上述资金,在工程项目按程序立项批准后,先按项目区内待复垦的建设用地面积拨付30%,项目区内由建设用地复垦形成的新增耕地经验收确认后再按实际复垦面积和标准拨付余款。有关资金拨付的对象、条件、环节、申请与审批拨付程序、使用管理等具体规定,由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 (二)规范有效使用挂钩指标。 省级万顷良田建设工程获得批复后,项目所在地政府可按照不超过建设用地复垦面积30%的比例作为挂钩启动指标,集中用于安置区建设。市级万顷良田建设工程、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行“先垦后用”挂钩模式,复垦整理形成的挂钩指标在优先用于农民安置区建设的同时,预留镇街未来发展用地空间,并提前滚动安排下一年度安置用地。 通过万顷良田建设工程、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途径取得的建设用地新增指标,优先用于项目所在镇街安置房建设及城镇发展、产业项目等;结余指标可按照《南京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由区县政府按有关规定进行有偿调剂。挂钩指标交易取得的收益,优先用于保障项目区内农民的住房、社保、就业等方面的合法权益,以及万顷良田建设工程、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 (三)发展农业规模经营。 各地要结合全市“1115”农业布局,切实加大对整治后农用地的利用,提高土地综合生产能力。要以农业产业园区为载体,大力发展现代高效农业。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区内农业规模化经营的,享受市农业规模经营扶持政策。对于土地综合整治后形成的集中连片的农田,仍属农村集体所有,可以由镇街土地流转运作平台,首先向农民大户招标,也可以由当地农民成立土地股份合作社合作经营,鼓励农民投入发展现代农业;也可以通过市场方式,引进社会资本和本地或外地农业企业进行规模经营;在规模经营之前,可以通过分片出租、季节性出租等方式加以利用,防止土地闲置抛荒。对高效农业管理、仓储用房及附属设施配套用地,按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面积控制在农业项目用地规模3%以内。 (四)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土地综合整治过程中对原有集体资产的处置方案,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对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地、滩涂等集体资源,应当按面积进行逐项登记。要重点做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的登记工作。对撤村撤组且集体资产数额较大、有稳定的经营项目和收入来源的村,要积极开展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制改革。对撤村撤组且集体资产数额较少的村组,其集体资产原则上可按50%兑现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50%交由镇街集体经济组织或资产经营公司经营管理,主要用于原村公益事业、社会保障等。要进一步加强集体经济组织和资产股份合作社对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能力,确保集体资产实现保值增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