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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切实保障农民利益。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中涉及农村住宅置换安置房的,按市《关于农村住宅置换安置房的实施意见》办理。本着“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利益”的原则,对农民自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交还原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所在地政府按照相关政策置换城镇社会保障,实现“农村住宅换安置房、土地承包经营权换社会保障”的双置换。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原则上要积极鼓励农民,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双置换。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涉及的离地(失地)农民,纳入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体系,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四、实施要求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领导机构和工作组织,整合部门力量,明确相关责任,落实责任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切实加强对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区县政府是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主导者和责任人,镇街政府是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实施主体。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需要的资金量大,各地必须多元化融资、多渠道筹资;要建立统一的运作平台,负责资金的筹措、使用、归还等,并制定相应的程序和办法规范资金的运作,实行封闭运行,专款专用,滚动运作。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重要意义、目标任务和建设内容的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各区县、镇街在制定房屋搬迁补偿、农业人员安置、承包经营权流转等具体政策时,要统筹考虑本地区的历史与现实情况,最大程度地维护农民利益的相对均衡,切实防止因政策不当而引发不稳定因素。在具体开展土地综合整治工作中,要把尊重农民的意愿放在首位,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依法保护农民的财产权和处置权。 本意见主要适用于推进试点镇街土地综合整治工程。各区县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本实施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一一年一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