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政府
【发文字号】 渝府发[2008]7号
【颁布时间】 2008-01-11
【实施时间】 2008-01-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73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警备区关于认真做好2007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警备区关于认真做好2007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渝府发[2008]7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人民武装部,市政府各部门,驻渝独立师以上部队,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7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 (国发[2007]2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07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接收安置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接收对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利部队兵员状况,2007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的接收对象为: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士官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以上的。服现役未满规定年限的士兵,原则上不接收。因政治、身体等原因被安排提前退出现役的士兵,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接收时间和方法

  退役义务兵和复员士官的档案实行分散交接,由入伍地所在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审查接收,原则上在2008年1月31日前结束,凡2008年2月底不报到者,将档案退回原所在部队。转业士官的档案实行集中交接, 由市民政局负责审查,原则上在2008年2月底结束。转业士官在接到由重庆市民政局开出的《接收通知》后,3个月内不报到者,由接收区县(自治县)将其档案转到本人(配偶)户口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按待业人员对待。

  对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在待安置期间,由接收安置地人民政府按每人每月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10元的标准发给其生活补助费。退役义务兵、复员士官从2008年2月起,凡安排就业的,以民政安置部门出具安置介绍信之日止;凡自谋职业的,以民政部门批准自谋职业之日止,原则上均不超过 2008年12月份。转业士官以部队停止发放工资的次月起,到民政部门出具安置介绍信之日止;自谋职业的,以民政部门批准自谋职业之日止,原则上均不超过次年的7月份。

  


  三、认真做好退役士兵的思想政治教育和岗前培训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的管理教育工作,及时纳入当地党、团组织或组建退役士兵临时党、团组织,紧密联系退役士兵思想实际,有针对性地做好他们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择业观。

  要切实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有针对性地采取初级职业技能培训与中高级职业技能培训相结合:短期培训与职业技能和学历教育相结合;定向培训与非定向培训相结合的多层次、多元化的培训方式,增强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要进一步强化对资助退役士兵就读中等职业学校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规范培训工作程序,提高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水平。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教育、劳动保障、财政、农业、移民、扶贫、民政、公安等部门以及有关学校、培训机构要按照有关件精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认真组织。各新闻单位要加大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宣传力度,积极引导退役士兵踊跃报名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提高他们的就业能力。

  


  四、严格执行安置政策,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一)要加大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力度。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及各行业、单位要从国防和车队建设的大局出发,坚决贯彻执行现行退役士兵安置的法规政策,切实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国发[2005]23号)精神,切实完成当地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行为。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应从退役士兵中优先选用。中央驻渝单位要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的要求,积极支持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认真落实政府下达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计划,不得拒绝接收和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

  (二)拓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渠道。今年仍按照“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统筹调剂”的原则,采取自谋职业和安排就业相结合的办法,多渠道安置城镇退役士兵。中央驻渝单位和市直属单位的安置计划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劳动保障局、市民政局联合下达。各区县(自治县)的安置计划,由当地政府下达。凡本系统职工的子女、配偶,由主管部门负责接收安置,主管部门不在我市的,由单位直接接收。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