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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安监局
【颁布时间】 2011-01-07
【实施时间】 2011-01-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793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山东省安监局关于印发全省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机械等行业“安全生产基层基础深化年”第一次集中行动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另外,根据2011年开展全省化工企业“生产装置设计诊断”工作安排,对所有化工生产装置设计情况进行调查,重点摸清以下内容:主要化工产品名称、生产能力及生产工艺,化工装置是否经过正规设计,设计单位名称及其资质类别和业务范围,建设和投产时间。

  三、工作安排

  1、现场检查。2011年1-3月份,各市安监局组织县(市、区)安监局,并聘请专家参加,对辖区内所有检查范围内的企业逐一进行现场检查,对所有化工生产装置设计情况进行调查,检查和调查情况要认真整理并填写《动火及受限空间作业安全专项检查表》(附件1),做到“一企一表”,企业和市、县(市、区)安监局各存一份,妥善保管,以备复查和抽查。

  2、企业整改。现场检查结束后,企业要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立即进行整改;同时,组织员工集中学习《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aq3028-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aq3028-2008)和《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禁令教育读本》,并进行一次考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还需将本次专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其整改情况录入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以备抽查。

  3、复查抽查。2011年4月份,各市安监局组织开展对企业整改情况的复查;省安监局组织抽查,4月底对本次专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四、有关要求

  1、各级安监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对检查发现的违反《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hg23011- 1999)、《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hg23012-1999)的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罚。

  2、各市安监局要在2011年3月25日之前,将动火及受限空间作业现场检查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主要包括检查的企业数量、概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整改措施),连同《化工生产装置设计情况调查汇总表》(附件2)一并报省安监局(危化处)。

  附表:1.动火及受限空间作业安全专项检查表(略)

  2.化工生产装置设计情况调查汇总表(略)

  

  附件3:

  
全省烟花爆竹领域“安全生产基层基础深化年”第一次集中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确定在2011年“安全生产基层基础深化年”第一次集中行动中,重点抓好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及零售网点的专项整治。方案如下:

  一、整治范围

  全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及零售网点。

  二、整治内容

  1、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

  2、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成品库、原材料库、中转库和危险有药工房是否存在超人员、超药量问题;有无超范围生产和擅自改变工房(库房)用途以及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等违章违规行为;防火、防雷、防静电设施和危险工房安全防护屏障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3、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储存仓库的安全设施是否符合标准要求;储存的产品是否按照规定分类、分级、分库存放,有无超量存放和超范围经营行为;产品流向登记制度是否得到严格执行;有无购销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或者含有违禁药物的烟花爆竹产品问题;是否存在经营礼花弹等a级产品问题;配送的运输车辆是否符合要求等。

  4、零售业户是否具备安全经营条件;零售经营网点布设是否科学合理;农村集市和城乡结合部等区域的烟花爆竹销售网点有无集中和连片问题;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是否超量;消防器材和警示标识是否完备;是否销售非法制贩的烟花爆竹产品和禁止零售的产品品种;是否符合一证一点、专店或专柜销售,两个零售点之间安全间距不少于50米规定等,严防出现集中、连片和走街串巷销售烟花爆竹问题,确保社会公共安全。

  5、批发企业和零售业户是否签订烟花爆竹回购或者代为保存协议,限放期结束后,批发企业是否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回收或代为保存。

  6、加强对节后生产企业复工前的安全检查。复工前,生产企业必须进行全面自查、自改,经当地安监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7、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打击非法制贩、储存烟花爆竹违法行为。

  三、工作要求

  1、各市安监局要结合本地实际和第一季度安全生产工作特点制定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安排好检查活动。要明确县、乡(镇)主要负责人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第一责任人,逐级实行分片包干的办法,层层落实安全责任,严防死守,盯紧盯牢,防止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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