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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新国税发[2008]3号
【颁布时间】 2008-01-08
【实施时间】 2008-01-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804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印发《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管理系统推广应用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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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生产经营中对设备依赖程度较高的行业,以主要机器设备台数作为定额依据,如:羊毛衫、纺织等。

  对生产流程比较简单,且以手工操作为主的行业,以生产工人的人数等作为定额依据,如:铝合金及门窗加工、服装加工等行业。

  对生产工艺稳定,产品单一,耗电量依赖程度高的行业,可按设备功率和单位耗电量等作为定额依据。

  对商业零售业户主要以其经营面积、房屋租金、从业人员等作为定额依据。

  对商业批发业户可在考虑是否是区域代理,辐射面大小的基础上参照商业零售业户确定其定额依据。

  以其他合理标准作为定额依据的,参照本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接近的纳税人的收入额和利润率推算。

  确定定额依据后,对影响经营户收入大小的次要因素作为调整系数,如商业零售业户,在确定其经营面积、房屋租金、从业人员等作为定额依据后,考虑其所处的经营区域、经营地段为调整系数,区域地段好的系数值高,区域地段差的系数值低,既要考虑到城区繁华地段,又要考虑偏远农村,制定出相应的系数值。

  各地、州、市局应根据典型调查数据样本,分析采集的信息,依照行业特点,拟定定额项目,选取影响定额的各要素,确定定额依据、定额调整参数。在初步拟定各行业细类的定额项目、定额标准、定额依据权数(非唯一定额项目)、定额调整系数属性及取值区间等初始化数据的基础上。应用模拟库进行反复模拟试算、调整测试,确定本地比较合理的定额项目、定额标准、定额依据、定额调整参数,同时将拟确定的各行业细类及其定额项目、定额标准、定额依据权数、定额调整系数属性及取值区间等,连同测试报告一并上报区局。

  4、初始化数据确认。(2008年4月30日前)

  区局以乌鲁木齐、伊犁州局两个试点单位建议的初始化设置数据及其测试结果为基础,结合各地上报的数据,逐一对行业细类、定额项目、定额要素、定额调整系数属性等进行梳理整合、调整归并,并在征求基层税源管理部门意见后,确定全区相对统一规范的行业细类、定额项目、定额要素体系等供各地执行。各地州市局应组织税源管理部门进行充分讨论并提出修正完善意见。系统上线后只能进行个别指标的修正调整。

  5、初始化数据设置(2008年5月10日前)

  系统基础数据的维护,按照操作权限分别由区、地州市、县(市、区)局三级进行初始化数据设置。系统参数、行业细类、定额项目、定额要素、定额项目行业明细对照关系、调整系数属性、调整原因,由区局统一设置。地州市局和县(市、区)局应逐级进行定额项目使用维护、采集项目设置、定额调整系数设置、定额依据权数维护、定额标准维护。

  乌鲁木齐、伊犁州局两个试点单位应与区局同步完成初始化数据设置,并进行定额生成测试。

  (三)信息采集录入及试运行阶段(2008年6 月 20日前)

  1、定额基础数据采集。(2008年6月5日前)

  对2008年1月1日止处于“开业”状态(包括无证户和未达起征点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2008年1月1日起新办设立税务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应全面采集其定额基础数据。对处于“停业”状态的个体工商户,可在其办理复业手续时采集其定额基础数据。对处于“非正常户”状态的个体工商户,可暂不采集定额基础数据,但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应于办理重新税务登记时及时采集。

  采集定额基础数据,应由2个以上税务人员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地址实地采集,并填制《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严禁通过通知纳税人填报、电话询问等方式采集定额基础数据。

  2、纳税人征管数据清理。(2008年6月10日前)

  各税源管理部门应确保综合征管软件存储的个体工商户“行业细类”与区局确定的个体定税系统定额项目相互匹配,满足行业明细对照关系。综合征管软件未录入个体工商户“行业细类”,或存储的个体工商户“行业细类”与个体定税系统定额项目不对应的,应组织补录或调整。

  3、整理录入数据,计算生成定额。(2008年6月10日前)

  完成定额基础数据采集后,县(市、区)局应对《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按照“行业大类→行业细类→定额项目→是否达起征点”进行分类、整理和归集,然后将采集表数据录入系统。

  4、模拟运行核定定额,修正项目指标。(2008年6月20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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