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西藏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藏政办发[2008]2号
【颁布时间】 2008-01-05
【实施时间】 2008-01-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843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

  (藏政办发〔2008〕2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完善以及政府职能的转变,我区各类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等民间组织应运而生,社会团体中各类行业协会、商会(以下统称行业协会商会)的发展尤为快速。行业协会商会的发展涉及我区工商企业改革与发展的诸多领域,向各类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覆盖的发展势头方兴未艾。行业协会商会在提供政策咨询、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推动产业发展、维护市场秩序、推动政府职能转变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我区行业协会商会的发展及其作用的发挥还存在不少困难和局限。为了加大对我区行业协会商会的培育发展力度,规范行业协会商会管理,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健康发展,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号)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坚持“一个中心、两件大事、三个确保”,紧紧围绕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这个主题,着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全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努力走出一条有中国特色、西藏特点的发展路子的总体要求,采取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改进监管、强化自律,完善政策、加强建设等措施,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的改革和发展,逐步建立体制完善、结构合理、行为规范、法制健全的行业协会商会体系,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二)总体要求。一是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以市场为导向,通过健全体制机制,完善政策,优化结构和布局,加强行业协会商会能力建设,提高服务水平。二是坚持政会分开。以理顺政府与行业协会商会关系为重点,明确界定行业协会商会职能,改进和规范管理方式。三是坚持统筹协调。以培育发展与规范管理并重为原则,统筹协调行业协会商会改革与政府职能转变。四是坚持依法监管。以加快行业协会商会立法为突破口,健全规章制度,实现依法设立、民主管理、行为规范、自律发展。

  (三)主要目标。积极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实行政会分开。着力促进新型行业协会商会的组建,优化布局结构。理顺行业协会商会管理体制,完善运作机制。用3至5年的时间,基本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行业协会商会管理体制和相应的运作机制。初步建立起与我区经济特征、产业结构相适应的分布合理、功能健全、关系协调、管理规范的行业协会商会体系。建立健全行业协会商会的地方法规,完善政策措施。

  


  二、积极拓展行业协会商会的职能

  (四)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行业协会商会是由同一行业经济组织自愿组成,依法登记为行业性的非营利社团组织。全区各级政府、各业务主管单位要进一步转变职能,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的发展,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使行业协会商会成为企业与政府、企业与社会沟通的桥梁。凡应由行业协会商会承担的职能和适合行业协会商会承担的工作,要转交或委托给行业协会商会。在出台涉及行业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前,要主动听取和征求有关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和建议。行业协会商会要努力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改进工作方式,深入开展行业调查研究,积极向政府及业务主管单位反映行业、会员诉求,提出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参与相关法律法规、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的研究、制定,参与制订、修订行业标准和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准入条件,完善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发展。

  (五)加强行业自律。行业协会商会担负着实施行业自律的重要职责。要围绕规范市场秩序,健全各项自律性管理制度,依据协会章程或行规行约,制定本行业质量规范、服务标准。参与本地本部门有关行业产品标准的制定,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对违反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的,达不到行业质量规范、服务标准、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从事商业贿赂、渎职侵权、影响行业形象、危害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会员,采取警告、业内批评、通告、取消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触犯国家法律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会员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质量、竞争手段、经营作风进行行业评定,维护行业信誉,维持公平竞争秩序。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