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西藏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藏政办发[2008]2号
【颁布时间】 2008-01-05
【实施时间】 2008-01-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843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六)切实履行好服务企业的宗旨。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商会自身的职能作用,加大为会员企业服务的深度和广度。根据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掌握区内外行业发展动态,收集、发布行业信息。依照有关规定创办报刊和网站,开展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指导、协助会员企业改善经营管理。通过开展行业培训、技术咨询、信息交流、会展招标、产品推介等活动,增强行业协会商会的凝聚力。参与行业资质认证、新技术和新产品鉴定及推广、事故认定等相关工作。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交易会、展览会等,为开拓市场创造条件。

  (七)积极维护行业利益。行业协会商会要借鉴国内外先进做法,代表会员企业,维护会员正当的权益,向政府反映企业和行业的要求。代表会员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开展行业调查研究,掌握行业动态,提出有关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加强对外交流,协调会员单位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三、大力推进行业协会商会的体制机制改革

  (八)实行政会分开。当前,各行业协会商会的业务主管单位要理顺政会关系,使现有行业协会商会在职能、机构、人员和财务等方面与政府主管部门脱钩,真正做到依法自主办会,依法接受监督管理。在职能方面,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把属于行业协会商会的行业标准制定、技能资质的考核等社会职能和行业培训、行检行评、标识和资质证书的发放等行业性工作切实转移给行业协会商会。政府要支持行业协会商会依法履行好行业代表、行业自律、行业管理、行业协调和行业服务等各项职能。在机构分设方面,行业协会商会办事机构不得与国家机关合署办公,已合署办公的要进行机构分设。在人员分离方面,现职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行业协会商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领导职务,确有必要时,应按照《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规定》(藏委厅〔1998〕73号)要求,进行审批并办理相关手续。在财产分开方面,行业协会商会作为独立的社团法人,必须单独建账,实行财务独立,不得与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合账或进行财务集中管理。协会的合法收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调拨。要坚决纠正政府部门及其人员以各种名目从行业协会商会获取经济利益的行为,涉及违法违纪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行业协会商会使用的国有资产,要明确产权归属,按照有关规定划归行业协会商会使用和管理。建立政府购买行业协会商会服务的制度,对行业协会商会受政府委托开展业务活动或提供的服务,政府应支付相应的费用,所需资金纳入预算管理。

  (九)改革和完善监管方式。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明确行业协会商会的工作职责,规范政府部门与行业协会商会之间的协调机制,进一步完善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为主,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共同监管的综合管理体制,支持和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健康发展。

  要加强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配合,逐步建立健全科学、规范、有效的监管体制,为行业协会商会创造公平、公正的发展环境。民政部门作为登记管理机关,要依据“政会分开、分类管理、健全自律机制”的原则,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能,加强行业协会商会的监管工作。业务主管单位负责本系统行业协会商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履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相关监管职能。对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履行特殊职能的行业协会商会,有关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和指导。

  (十)调整、优化结构和布局。各级政府、各业务主管单位要制定本地区、本部门行业协会商会的发展规划,进一步优化行业协会商会的布局和结构。一要整顿规范现有行业协会商会,完善退出机制。行业协会商会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要严格制定一套科学规范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对业务开展不力、服务水平不高、会员满意度较差的协会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见成效的,要按照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依法取缔。要打破部门界限,对名称相近、业务交叉重复以及分类过细的行业协会商会,要引导其通过公平、适度的竞争,归并重组。对行业特征不明显、业务宽泛的行业协会商会,要引导其依托主业分类组合。对无办公场所、无活动经费、无专职人员、长期不开展活动及违法、违规的行业协会商会要依法予以注销或撤销登记,对诚信守法、严格自律、作用突出的要予以表彰。二要发展壮大一批重点领域的行业协会商会。在国家现行行业分类标准基础上,根据我区产业结构的特点,可以按照服务功能、经营方式、经营环节和产品类型等标准,鼓励和支持在旅游业、农牧业特色产业、优势矿产业、藏医药业等重点领域和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现代物流业、环境保护等新领域中培育一批新型的行业协会商会,加快形成新型行业协会商会体系。三要优化行业协会商会区域布局。打破行政区域界线,支持企业集中产品和市场优势明显的行业,组建区域性行业协会商会。积极创造条件,吸引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国际性行业组织的总部或办事机构在我区落户。四要扩大行业协会商会的社会覆盖面。行业协会商会发展会员要打破部门、所有制、经济规模等界限,注重吸引民营、外资企业等各类经济组织入会,提高行业协会商会的代表性。要适当放宽条件,允许与行业相关的自治区科研院所和符合条件的外省市在本区的同业经济组织入会,进一步提高行业协会商会覆盖面。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