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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加强行业协会商会的自身建设和规范管理 (十一)健全法人治理结构。行业协会商会的设立应由行业内企业或业主自主发起,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依法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取得法人资格。行业协会商会要建立和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制度,认真执行换届选举制度,实行民主管理,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充分发挥党组织的监督保障作用。理事会成员要严格按照民主程序选举产生,会长(理事长)应由理事会提出人选,通过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并逐步实行差额选举。行业协会商会的法定代表人应由业内人士担当,鼓励选举企业家担任会长(理事长)。秘书长可通过选举、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等方式产生。 (十二)深化劳动人事制度改革。行业协会商会要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保障工作人员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岗位管理制度,完善激励机制,行业协会商会专职人员的档案、工资、社会保险、职称评定、住房公积金、出国政审等管理事项,应参照国家民政部、人事部《关于全国性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人事管理问题的通知》(民发〔2000〕26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确保行业协会商会专职队伍的稳定。 (十三)规范收费行为。会费收取标准和办法,根据《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2006〕123号),由行业协会商会自主确定,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代表同意后方能生效。行业协会商会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依法所得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不得投入会员企业进行营利。未按照规定履行批准程序,不得针对企业举办全国性或行业性的评比活动,经批准举办的评比活动不得收取费用。行业协会商会举办展览会、交易会、研讨会、培训等活动可以实行有偿服务,但不能以营利为目的。要本着公开、公平、合理的原则,公开收费依据、标准和收支情况,自觉接受监督。对依法或经授权强制实施具有垄断性质的仲裁、认证、检验、鉴定以及资格考试等活动的收费,应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规定。 (十四)加强财务管理。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制度,重点落实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等机构对协会资产管理和资金使用的决定权和监督权。设立专门的财务人员,并对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实行统一管理。会费的收支情况要定期向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并接受其审查。建立行业协会商会资产管理制度,并按有关规定接受监督检查。行业协会商会的资产属于财政拨款、政府资助或社会捐赠的,要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并向社会公开。 五、完善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 (十五)落实社会保障制度。行业协会商会工作人员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和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当地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社会保险,履行缴费义务,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 (十六)完善税收政策。财政、税收等部门要从区情出发,完善税收政策,积极探索有利于行业协会商会发展的财政支持办法和会费改革办法,并根据税制和行业协会商会改革进展情况,适时研究制定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支持协会加快发展。 (十七)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要继续完善政策法规、建立健全管理体制。要借鉴内地发达地区和发达国家的有益做法,结合自身实际,做好立法调研和法律法规起草工作,将行业协会商会发展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十八)加强和改进工作指导。各级政府部门要从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的高度,充分认识行业协会商会的地位和作用。把培育发展行业协会商会作为落实《行政许可法》、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内容,把行业协会商会的发展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全面规划,统筹安排,综合协调,整体推进。民政部门要简化和规范管理内容和方式,进一步加强对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发展总体规划、布局调整、政策制定和协调等工作。业务主管单位负责本系统行业协会商会的业务指导、发展和规划。自治区发展改革会、人事厅、劳动保障厅、政府法制办等相关部门,要通力合作,会同登记管理机关及业务主管单位,共同负责行业协会商会的脱钩改革、布局调整、职能确认和发展规划等工作。要着力解决好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特别是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工作中人、财、物划转及其它相关问题,保持脱钩重组后行业协会商会工作的延续性,把各项任务落到实处,确保行业协会商会改革与发展工作顺利推进。 二○○八年一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