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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规范东莞市村居民公寓建设的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规范东莞市村居民公寓建设的工作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一月三日 关于规范东莞市村居民公寓建设的工作意见 (市国土资源局) 建设村居民公寓是我市从实际出发,依托集体经济力量,利用工业化成果解决本地村居民安居问题的有益尝试,是在不再分配宅基地的前提下,解决新增农村人口居住(房)问题的新途径,符合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有利于节约集约用地。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村居民公寓建设的管理,引导村居民公寓建设的有序发展,现根据规划、土地管理等政策,制定以下意见。 一、我市村居民公寓建设基本目标 我市村居民公寓建设的基本目标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实现农村城市化为目的,推动村居民居住方式的转变。在城镇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合理规划建设村居民公寓。建设村居民公寓,必须遵循节约利用土地的原则,促进旧村改造,促进城镇合理布局与功能完善,大力培养村居民的城市意识和现代观念。 二、对村居民公寓建设实行分类指导 我市的村居民公寓的类型分为三类:一是由于城市建设,对村居民的原有住房进行整体或局部拆迁,而又需要对被拆迁的村居民重新安置的,一律采用建设村居民公寓,集中上楼的形式。镇(街)、村(社区)或负责拆迁安置的单位,应在规划指导下,做好村居民公寓的建设方案,经批准后,统一建设,分配给需要安置的村居民。二是对于新增的农村人口,没有分到宅基地,需要解决住房的,应以镇(街)为单位,统一规划,做好村居民公寓的建设方案,在严格核定申请人资格的前提下,制定建设计划,分步建设,合理解决新增农村人口的住房问题。三是对于群众有意愿,集体经济力量雄厚,以改善居住环境为目的,统一规划建设的村居民公寓,以试点为主,鼓励探索,严格审批。符合条件的,经批准后允许建设。在全市范围内,对村居民公寓建设不作统一要求。 三、加强村居民公寓建设管理 村居民公寓建设必须合理布局、严格管理:一是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村居民公寓的建设必须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有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区,不能建设村居民公寓。要改变由村(社区)为单位直接规划建设村居民公寓的做法,今后,凡建设村居民公寓的,要以镇(街)为单位,统一编制《村居民公寓建设和旧村利用改造专项规划》,对规划期内的新增人口作出估算,对需要的农民公寓用地作统一安排,安排的农民公寓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不得使用生态绿地建设农民公寓。经批准后,作为指导编制村居民公寓规划设计方案的依据。对没有编制《村居民公寓建设和旧村利用改造专项规划》的镇(街)上报的村居民公寓规划设计方案,一律不予审批。 二是村居民公寓建设要向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中心区或组团中心集中。鼓励多个村(社区)集中建设。鼓励多个村(社区)的群众在村居民公寓居住区集中居住,依托村居民公寓居住区建立社区组织,引导村居民公寓居住区逐步向城市居住区过渡。 三是村居民公寓居住区应当具有一定的规模。每个村居民公寓居住区,按照国家关于居住区的分类标准,应至少达到居住组团的规模,即不少于300户,或1000人的标准。结合我市的实际,村居民公寓居住区的建设规模要符合不超过人均30平方米用地面积,5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指标要求,居住人数以公安机关核定的在册户籍人口为依据进行核定。加强对村居民公寓用地的监督管理,市在每年省下达的土地年度计划指标中增设农村宅基地(村居民公寓)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用于村居民公寓项目建设。 四是加强村居民公寓产权管理。村居委会在申请供地时,应同时提供拟入住村居民公寓人员的详细名单及身份证明,防止向非本村村民出售。在正式供地时,国土部门应在批准文件上注明入住村居民公寓的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号,申请人可凭该批准文件、合同、缴纳税费凭证及原土地证书等资料,办理土地确权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