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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西省政府
【发文字号】 晋政办发[2009]190号
【颁布时间】 2009-12-18
【实施时间】 2009-12-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930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炭开采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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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积极开展重点矿区生态环境恢复治理

  

  大同、阳泉、临汾、太原等市矿区治理要积极开展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分阶段确定恢复治理任务,矿井水要提高资源化利用率,洗煤厂实现闭路循环,生产废水、生活污水达标处理,区域内主要地表水系得到恢复;提高矿区锅炉脱硫除尘效率,稳定达标;煤场和集运站加快防尘设施建设,大幅度削减空气中扬尘和粉尘污染量;2010年前所有历史遗留的矸石山得到彻底治理并进行生态恢复;开展塌陷区治理,工棚区改造,加大矿区造林绿化和植被恢复工作力度,并着力保障和解决因采煤引起的居民饮用水安全问题,使矿区生态环境质量和居民生活环境不断得到改善。

  

  (四)全面启动全省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

  

  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启动实施以下内容的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

  

  1.大气、水、土壤污染治理及监控

  

  主要包括工业场地锅炉脱硫除尘、煤场和集运站防尘、运煤专用道路硬化及绿化、水污染治理及污水回用、关闭煤矿占地及污染土壤修复、矿区生态环境的监测与监控等。

  

  2.煤矸石污染治理

  

  煤矸石综合利用及煤矸石山的综合整治与生态恢复。

  

  3.采煤废水资源化及水资源保护

  

  主要包括矿井废水处理与利用、矿区地表水系生态修复、采煤引发的水土流失治理、采煤区及影响区人畜吃水解困、采煤区及影响区泉域保护、采煤区水资源恢复等。

  

  4.地表沉陷治理

  

  主要包括沉陷区生态恢复和治理。

  

  5.植被恢复及生物多样性保护

  

  主要包括造林绿化、现有森林抚育及保护、荒漠化治理、生物多样性保护及湿地保护等。

  

  2015年,全省70%以上的煤炭生产企业达到下列生态环境保护标准:矿井水重复利用率达到80%以上,选煤厂全部实现闭路循环,矿区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100%;煤矸石、煤泥等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70%,剩余部分按标准处置率达到100%,矿区锅炉(热风炉)脱硫除尘达标率95%,水土流失治理率达到60%,矿区森林覆盖率达到35%,矿山次生地质灾害治理率达到90%,历史遗留煤矿开采破坏土地复垦率达到30%以上,新、改、扩建煤矿开采破坏土地复垦率达到80%以上,瓦斯利用率≥85%(指已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放系统的大中型煤矿),煤场和集运站防尘抑尘设施配备率达到100%,防尘抑尘设施完好和使用率达到100%,运煤专用道路硬化完好率95%以上,工业广场绿化率大于20%,生活区噪声达标率100%,生物多样性保持率≥90%,露天开采剥离-排土-造地-复垦,复垦率≥80%。

  

  


  四、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资金保障措施

  

  (一)用好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

  

  山西省境内所有煤炭生产企业应依据矿井设计服务年限或剩余服务年限,按吨煤10元标准,分年按月预提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用于煤炭企业根据省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所实施的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程。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列入企业成本,按“企业所有、专款专用、专户储存、政府监管”的原则管理。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类型企业环境恢复保证金提取和管理形式制定生态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使用实施细则,加强保证金的政府监管力度。

  

  (二)科学使用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

  

  依据相关规定,对全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开采的所有生产企业一律征收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其中50%用于单个企业无法解决的跨区域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跨区域生态环境治理主要内容包括:煤炭开采所造成的水系破坏、水资源损失、水体污染;大气污染和煤矸石污染;植被破坏、水土流失、生态退化;土地破坏和沉陷引起的地质灾害等。

  

  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的使用,要严格执行财政部批复的《山西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财综函〔2007〕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商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批复的《山西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安排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发改办能源〔2007〕1805号)规定,按照“规划先行,统筹安排,分级管理,专款专用,国库集中支付”的原则使用。

  

  (三)合理分配和使用矿业权出让收益

  

  有偿出让煤炭资源矿业权收取的价款,中央及地方按2:8比例分成。按《国务院批复》,地方留成部分除原先规定的开支外,可主要用于解决由于煤炭开采所造成历史性生态环境问题的恢复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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