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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西省政府
【发文字号】 晋政办发[2009]190号
【颁布时间】 2009-12-18
【实施时间】 2009-12-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930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炭开采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四)争取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和专项资金资助

  

  我省煤炭工业长期以来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历史欠账很多,完全依靠煤矿企业和地方财政自身资金积累,消除历史欠账难度太大,要努力争取中央财政转移支付或专项资金资助。

  

  (五)拓宽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的资金渠道

  

  鼓励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的市场行为。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省发展改革委、财政、物价、环保等部门应共同研究,联合制定各项优惠政策,把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项目投向市场,引导社会资金进入。

  

  


  五、实施措施和政策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协调

  

  在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试点工作领导组领导下,建立相关部分积极参加,密切配合的管理协调机制,负责加强统筹协调,特别是规划协调和政策协调,完成省级相关规划和方案的编制,完成相关政策、措施的拟定,就建立和完善我省的生态环境补偿机制,为可持续发展领导组提出政策性建议。进行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中环境政策及环境管理政策拟定;生态环境标准、评估指标体系等技术政策的具体制定。强化生态环境保护“事前防范、过程控制、事后处置”的生态环境监管机制。逐步将区域性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目标纳入到省、市、县各级政府绩效考核中。省相关职能部门(国土、林业、水利、环保、煤炭等)和行业系统按各自职责组织落实、实施完成生态环境恢复治理项目和任务。

  

  (二)强化规划(方案)管理

  

  1.政府组织编制各级规划

  

  以《山西省煤炭开采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规划》(晋政发〔2009〕40号)为主要依据,各市、县政府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煤炭开采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区域规划》(以下简称《区域规划》)。《区域规划》是实施性规划,主要针对各市、县煤炭开采造成的不同类型生态环境问题,确定恢复治理目标、项目清单、时间进度、责任主体、实施主体等。《区域规划》报请省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评审后,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所有煤炭开采生态环境恢复治理项目必须纳入各级规划内。

  

  同时市、县政府要委托有关部门加强对《区域规划》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在规划实施的中期阶段,要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中期评估。中期评估报告提交同级政府进行审议。经中期评估需要修订规划时,报规划原审批部门批准。

  

  2.企业编制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

  

  新建和已投产的各类煤炭生产企业要编制《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报省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后审核批准,所有煤炭企业生态环境恢复治理项目必须纳入方案中。

  

  《方案》是企业利用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保证金,开展和实施矿区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及项目工程的主要依据,五年为一个《方案》实施期,《方案》编制的技术规范及标准由省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同时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方案》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在方案实施的中期阶段,企业要对实施情况进行中期评估,经中期评估需要修订《方案》时,报《方案》原审批部门批准(备案)。

  

  (三)实行环境评估

  

  使用可持续发展基金的生态环境恢复治理项目,必须按现行政府投资管理程序和财政预算管理规定,进行项目申请并组织实施。项目可研阶段必须进行生态环境损益的专项评估,依据评估结果,相关部门进行工程立项及项目审查。凡没有经过环境损益(效益)评估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一律不得立项,财政部门一律不得拨付资金。省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生态环境损益评估的技术政策和标准,组织进行生态环境损益评估专家审查,出具工程立项和环保评估意见。对生态环境效益好的项目优先安排项目资金,对生态环境效益不明显,由生态环境不可逆转性所决定,对区域性生态环境产生负面影响的项目不进行项目立项或资金安排。按照项目分级管理的规定,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类项目,由地方各级政府发改、环保部门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经生态环境损益评估后,地方各级政府发改、环保部门审核认定,按程序批准,采用市场招标办法确定有施工资质的单位完成。项目实施过程中,应跟踪搞好生态环境影响评估工作。项目完成后,根据类型和项目审批权限,分别由省、市、县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煤炭、林业、国土、水利等)依据项目生态环境评估报告,进行环境效益评估和项目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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