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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云人社发[2009]331号
【颁布时间】 2009-12-18
【实施时间】 2009-12-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931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试点州市失业动态监测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试点州市失业动态监测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人社发〔2009〕331号)


  

  各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失业动态监测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52号)等文件精神,决定在我省建立失业动态监测(企业岗位动态监测,以下称失业动态监测)制度,昆明市、曲靖市、红河州为试点监测州市。现就做好失业动态监测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失业动态监测制度,对企业岗位变化情况实施动态监测,是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的重要内容,是加快建立失业预警制度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对更好地把握经济形势变化对就业、失业的影响,有针对性地采取预防和调控失业的政策措施,进一步促进就业和稳定就业具有重要意义。

  

  试点监测州市要充分认识建立失业动态监测制度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把工作做实做好。加快建立协调有序的工作机制,明确牵头部门和配合单位,制定实施方案,落实任务、责任和工作经费。注意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工作协调,做好行业、企业的宣传工作,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和配合。要通过开展失业动态监测,及时、准确掌握监测企业岗位增减情况,为分析判断监测地区就业失业形势提供信息支持,提高宏观决策的针对性和科学性。

  

  


  二、把握工作原则,创造性开展监测工作

  

  试点监测州市要按照“突出重点、稳步实施、不断创新”的工作要求,认真组织实施监测工作。要按照统一的工作部署,尽快开展监测工作,监测内容和具体操作方法应简便易行,注重实效。在确定监测企业时,应在本地区经济发展和就业总量中有一定代表性的行业中进行选择,监测数据要客观、真实反映所选监测企业的岗位变化情况,同时要与其他相关统计数据对比分析,确保监测数据质量。在认真完成规定监测任务的同时,不断创新工作方法,创造性地开展监测工作,逐步完善监测内容。

  

  


  三、工作要求

  

  (一)制定实施方案。试点监测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劳动保障部门)要成立失业动态监测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制定本州市的具体实施方案,切实保障监测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确定监测企业和联系人。试点监测州市确定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劳动保障部门)联系人一名和不少于30家的监测企业,并于2009年12月21日前将《云南省失业动态监测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劳动保障部门)联系人名单》、《云南省失业动态监测企业名单》发邮件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失业保险处和省就业局。

  

  (三)开展业务培训。试点监测州市于2009年12月28日前各自组织监测企业进行失业动态监测工作的政策和业务培训,并将培训时间上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失业保险处。

  

  (四)建立基础数据档案。试点监测州市将监测企业从业人员情况等基础数据档案(2009年12月31日18:00为建档期数据截止时点)于2010年1月5日前上报省就业局。

  

  (五)实施定期监测。2010年1月开始实施失业动态监测。试点监测州市将2010年1月底监测数据同建档期(2009年12月底)数据进行对比分析,在此基础上形成州市失业动态监测报告,2010年1月监测数据和监测报告于2010年2月5日前报省就业局。此为首期调查期,以后以此类推。每月最后一天18:00为当月数据截止时点。

  

  (六)试点监测州市要及时催报、汇总和分析监测数据,每月5日前将《监测城市就业人员变化情况表》和失业动态监测报告上报省就业局,并保证监测数据和分析报告的质量。

  

  (七)试点监测州市要认真学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发的《失业动态监测软件操作手册》、《失业动态监测工作手册(征求意见稿)》,并可作为业务培训和监测工作开展的指导资料。培训中所需软件支持请与中科辅龙计算机公司联系。

  

  


  四、其他

  

  (一)失业动态监测工作是一项长期工作。试点监测州市要适时总结工作中的有效做法,其他州市根据实际情况做好一定的准备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根据部里的要求,结合三个试点监测州市的工作情况,择时在全省开展失业动态监测工作,进一步推动我省失业动态监测工作向纵深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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