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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云人社发[2009]331号
【颁布时间】 2009-12-18
【实施时间】 2009-12-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931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试点州市失业动态监测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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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确定监测州市

  

  经济比较发达、用工数量较大,已开展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调查或企业劳动用工备案试点工作,有开展失业动态监测经验的州市优先考虑。

  

  (二)确定监测企业

  

  1.确定原则:

  

  (1)单位用工达到一定规模、市场化程度高、受经济结构调整或国内外经济形势变化等影响,可能出现从业人员增减变化的企业,如关闭破产和淘汰落后产能政策涉及的企业,外贸依存度较高的行业和企业。

  

  (2)在本地区经济和就业总量中有代表性的行业中选择,要统筹考虑行业分布及当地产业结构特点,既要有大型企业,也要有中小企业。

  

  (3)城镇个体经济组织暂不纳入此次监测范围。

  

  (4)监测企业一经选定,不能随意增加或减少,也不能替换,要保持监测企业的稳定。

  

  2.确定监测企业:

  

  监测州市各确定不少于30个监测企业。

  

  (三)建立基础数据档案

  

  监测州市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对监测企业建立从业人员情况基础数据档案,要保证数据质量。

  

  数据包括两部分:

  

  1.监测企业基础数据。如监测企业的名称、所有制性质、所属行业、当期就业人数等情况。

  

  2.监测期数据。主要是就业人数变化情况、原因和分类等。

  

  (四)定期监测

  

  每月对监测企业从业人员变动情况进行一次调查。调查期内,监测范围之外的企业如果出现较大规模经济性裁员等情况时,也应作为定期监测的补充数据,及时予以反映,并作出说明。

  

  (五)数据采集

  

  通过召开监测企业座谈会,深入企业直接调查、查询企业劳动用工备案情况、走访行业主管部门和监测企业直报等方式,了解从业人员基础数据和监测期从业人员变化情况。

  

  (六)形成监测报告

  

  1.监测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对采集的数据进行对比分析,重点分析从业人员增减的原因,分清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既要有定性分析,也要有定量分析,有数据,有个案。在此基础上形成失业动态监测报告,向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2.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监测州市的失业动态监测报告进行分行业汇总分析,并结合我省城镇登记失业率、企业劳动用工备案、人力资源市场供求比例等情况,形成省级失业动态监测报告,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报送,同时向省级人民政府报告。

  

  3.监测报告的使用

  

  (1)供系统内部分析就业失业形势和进行决策参考。

  

  (2)向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3)根据需要及可能适时将有关信息向社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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