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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海省政府
【发文字号】 青政办[2009]224号
【颁布时间】 2009-12-18
【实施时间】 2009-12-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932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9〕224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

  (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编办省残联)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省十一次党代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41号)及第四次全国特殊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快我省特殊教育事业改革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特殊教育体系,努力提高特殊教育普及水平

  (一)进一步巩固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成果。继续坚持将发展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作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和巩固提高“两基”成果的重要任务,把巩固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程度、提高入学率、降低辍学率作为重点和难点,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努力使适龄视力、听力和智力残疾儿童少年(以下简称“三类残疾儿童少年”)的义务教育达到当地普通儿童少年同等受教育水平。经过努力,到2011年,全省城市三类残疾儿童少年的平均入学率达到80%以上,农村达到70%以上,牧区达到60%以上。到2015年全省城市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平均入学率达到85%以上,农村达到75%以上,牧区达到65%以上。

  (二)积极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西宁市、各州(地)州府所在地特殊教育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附设残疾儿童学前班,基本满足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农村和牧区普通小学学前班、幼儿园要主动接收残疾儿童入学入园;各地教育、民政、卫生、残联和残疾人康复机构要加强协调配合,在有条件的地区积极举办3岁以下残疾儿童的早期干预、早期教育和康复训练机构,并有效地开展活动。积极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残疾儿童早期教育。

  (三)加快发展以职业教育为主的残疾人高中教育。坚持以内涵发展为主和以职业教育为主的原则,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及教育发展实际,积极创造条件,发展残疾人高中阶段的教育。采取有效措施重点扶持省特殊教育学校、西宁市聋哑学校,整合利用各类教育资源,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聋哑人和盲人的普通高中教育,并开办与现有残疾人高等教育专业对口的职业技术教育,分类或分专业招收省内特殊教育学校(班)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

  (四)必须把残疾人职业技术教育放在重要位置。各地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和特殊教育学校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产业结构、劳动力结构的需求确定职业教育内容。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残联、民政等部门要在经费投入、场地使用、设备购置等方面积极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开展职业技术教育。

  (五)充分利用现有的教育资源,发展残疾人高等教育。进一步完善国家招收残疾考生政策,普通高等学校、职业技术学院应在不影响专业教育教学质量的前提下,根据本学校办学层次、开设专业等,适当放宽残疾考生的体检标准,为思想政治和考试成绩符合录取条件的残疾考生接受高等教育创造条件。鼓励和支持青海师范大学积极创造条件,举办特殊教育专业或开设特殊教育课程。成人高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成人教育事业的发展也要考虑满足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的需求。

  


  二、完善特殊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提高特殊教育保障水平

  (六)坚持“特教特办”,努力加大对特殊教育的投入。坚持特殊教育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原则,强化政府责任,根据本地实际,不断加大投入,使特殊教育学校年生均财政预算内教育经费、生均公用经费逐年增长,确保特殊教育学校的正常运转。全面实施残疾学生免费义务教育,根据残疾学生的特殊需要及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残疾学生实际,进一步提高补助水平。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中小学校通过开展扶贫助学“一帮一”、“手拉手”等活动,帮助残疾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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