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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海省政府
【发文字号】 青政办[2009]224号
【颁布时间】 2009-12-18
【实施时间】 2009-12-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932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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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加强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专业化水平

  (十七)加强特殊教育教师培养培训工作。鼓励高等师范院校和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根据特殊教育发展和残疾儿童少年教育普及水平提高的需要,和省外院校联合开设特殊教育专业或课程,注重特殊教育专业训练,提高培养质量;在实施师范生免费教育时,要把特殊教育师资培养纳入培养计划;加大特殊教育或相关专业研究生培养力度。鼓励优秀高校毕业生到特殊教育学校、儿童福利机构等单位任教。

  (十八)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特殊教育师资培养培训列入教师教育的总体规划,进一步加大特殊教育师资的培养力度,尤其要抓好残疾人职业教育专业课教师培训。要根据特殊教育教师总量,对在职教师实行分期分批轮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分层次、分类型重点抓好骨干教师特别是中青年骨干教师培训,同时要加强对在普通学校、儿童福利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中从事特殊教育工作的教师、特殊教育学校巡回指导教师的培训。通过培训进一步提高教师的育人能力、教学能力、自我完善能力。充分发挥省特殊教育学校专业教师集中、门类齐全的优势,将其建设成全省特殊教育教师培训的基地。

  (十九)进一步加强特殊教育师资的职业道德建设。要以全新的教育理念对从事特殊教育的教师进行职业道德规范教育,引导广大教师深刻理解教师的义务、良心、教育公正问题,增强爱心,敬业爱生,树立良好的教师职业道德风尚,以自身优良品德为学生和社会做出榜样。

  (二十)配齐配足教师,确保特殊教育学校正常教学和管理工作。人事编制和教育部门要根据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少、班额小、寄宿生多、教师需求量大的特点,合理确定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并保障落实。

  (二十一)采取切实措施,落实好特殊教育教师待遇。各地要采取措施,认真落实国家规定的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的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及工资待遇政策;从事特殊教育的教师,在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调资晋级、评选先进、参加培训等方面和普通学校教师享有同等权利,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在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表彰时提高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和校长的比例。在对教师进行考核时,要将承担随班就读教学与管理人员的工作情况列入绩效考核内容,对工作业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奖励。

  


  五、强化政府职能,全社会共同推进特殊教育事业发展

  (二十二)切实加强对特殊教育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单位要不断提高对发展特殊教育事业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真正将其纳入本地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坚持将特殊教育的发展与普通教育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检查,保证特殊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十三)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发展特殊教育的责任。各地政府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特殊教育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和落实教育、发展改革、财政、民政、残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公安、税务等部门和社会团体在发展特殊教育中的职能和责任,在保障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孤残儿童抚育、残疾儿童少年登记筛查和统计、特殊教育学校建设、经费投入、教师配备、工资待遇、校园周边环境治理,特殊教育学校企业税收减免、残疾人口统计等诸多方面加强通力合作,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共同促进和推动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

  (二十四)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特殊教育事业。加大特殊教育宣传力度,在全社会形成关心支持特殊教育、尊重特殊教育教师和残疾人教育工作者的舆论氛围。进一步落实国家关于捐赠及免税的政策,积极鼓励个人、企业和民间组织支持特殊教育,广泛动员和鼓励社会各界捐资助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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