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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海省政府
【发文字号】 青政办[2009]221号
【颁布时间】 2009-12-17
【实施时间】 2009-12-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944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青海省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青海省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通知

  (青政办〔2009〕221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省委关于“恢复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工作部署,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省人民政府决定成立青海省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现将委员会组成人员及委员会职责、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通知如下:

  


  (一)委员会组成人员:

  主任委员:

  徐福顺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

  常务副主任委员:

  岳世淑省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申红兴团省委副书记

  副主任委员:

  鸟成云省政府副秘书长

  庞顺泽省委政法委副书记

  祝 贺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专职副主任

  徐建锁省依法治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专职副主任

  刘建军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贾湟川省人民检察院检查委员会专职委员

  高海宾省教育厅副厅长

  任三动省公安厅党委副书记、常务副厅长

  肖玉海省财政厅副厅长

  吕霞省文化新闻出版厅副厅长

  马建立团省委副书记

  代 吉省妇联副主席

  成 员:

  张宗寿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副主任

  马俊德省民政厅副厅长

  张艳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厅长

  王 炼省卫生厅副厅长

  赖万鹏省广播电视局副局长

  达建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赫万成省林业局副局长

  康永辉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郭玉京省体育局副局长

  刘华芳省总工会副主席牛军团省委副书记、省少工委主任

  郭小云省科学技术协会副主席

  魏 洪省残联副理事长孙青海省政府法制办法规处处长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青海省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事务。办公室设在团省委,马建立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职责:

  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研究决定我省有关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3监督、检查《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的贯彻情况。

  4协调有关部门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5接受对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检举、控告、举报。

  6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工作进行调查、研究、交流和推广经验。

  7对因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致使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建议有关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三)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

  1团省委:认真履行省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完成委员会交办的各项任务。针对未成年人特点,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青少年自我保护教育,提高青少年防范侵害能力以及对违法犯罪的自我防范能力。加强与相关单位的协作与沟通,拓展社会化的维权阵地,按照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失足青少年的帮教工作。

  2省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对未成年人进行以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为主旋律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帮助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未成年人爱老敬老、发扬民族优良传统美德。配合相关部门扶助和关爱特殊群体未成年人。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

  3省委政法委:协调省综治委成员单位和各专门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工作,净化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环境,减少和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4省委宣传部: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全省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整体工作当中,利用各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爱国主义教育。加强净化社会文化环境工作,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充分利用省内各种宣传媒体,加强有关涉及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报道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5省司法厅:加强未成年人法制宣传教育,完善法律援助等各项法律服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写面向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读物,加强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基地的建设,培训法制教师队伍,配合学校做好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的配备工作。认真贯彻监狱和劳教工作方针,做好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关爱和帮扶工作,以及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提高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改造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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