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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海省政府
【发文字号】 青政办[2009]221号
【颁布时间】 2009-12-17
【实施时间】 2009-12-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944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青海省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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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省高级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未保法》中司法保护的精神,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严惩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的各类犯罪。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寓教于审”的原则以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和减刑、假释案件,在民事、行政等审判工作中切实保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继续巩固和加强少年法庭组织机构建设,积极筹建少年法院(庭),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宣传工作以及对犯罪未成年人的帮教工作,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

  7省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落实《未保法》中司法保护的精神,履行检察职责,进一步做好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检察工作,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帮教工作,积极发挥检察建议的作用,对依法做出不捕、不诉的未成年人做好回访、考察和帮教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

  8省教育厅: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坚持品德教育与法制教育并重,将法制教育有机渗透在学校教育的各门学科、各个环节。把预防学生违法犯罪作为综合评价学校工作的重要指标,完善学校专职或兼职法制辅导员和法制副校长队伍聘任制度,针对未成年人特点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做好对有不良行为学生的帮教转化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校园及周边秩序的综合治理工作,指导教师和家长相互配合,有效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9省公安厅:加强侦察破案和办案工作,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案件。定期排查学校及周边的治安隐患,配合有关部门整治校园及周边环境。联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各种娱乐场所、电子信息产品和计算机网络的监管,及时消除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不良因素。督促派出所及责任区民警落实与中小学校固定的联系制度和受聘担任学校法制副校长及辅导员制度,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10省财政厅: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并结合财力增长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适当增加。

  11 省文化新闻出版厅:加强对公益性文化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免费对未成年人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等群众公益性文化设施和场所。加强对娱乐场所、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的监督管理,禁止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和网吧。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校园周边文化经营场所的管理,严格监督管理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和进口,组织出版适合未成年人阅读的出版物,依法严厉查处非法出版物和非法出版活动。

  12省妇联:认真贯彻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发挥全省农村留守流动儿童专题工作组办公室职能,以家庭教育和农村留守流动儿童工作为重点,探索建立未成年人保护长效工作机制和关爱监护网络,为特殊困境儿童提供有效救助。

  13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认真贯彻党和国家民族政策及法律法规,开展少数民族未成年人在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方面权益的保护工作,并对少数民族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14省民政厅:切实做好残疾人、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的社会福利救济和权益保障工作。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落的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设立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落的未成年人。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有关部门教育和挽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做好福利彩票管理工作,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

  15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深入贯彻落实《劳动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法律法规,加大对职业介绍机构及职业介绍行为的监察力度,严厉打击和查处非法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拖欠工资、随意延长工作时间等侵害法律规定允许招收的未成年工权益等的违法行为。

  16省卫生厅:普及卫生科普知识,增强未成年人自我保健意识和能力,认真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和有关药品管理的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保障未成年人用药安全。加强对公共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饮水卫生、未成年人食品卫生、传染病防治以及幼儿园、托儿所卫生保健的业务等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积极防治儿童常见病、多发病,做好对儿童的预防接种工作,对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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