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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专员办
【发文字号】 财驻津监[2009]110号
【颁布时间】 2009-12-17
【实施时间】 2009-12-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947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天津专员办关于印发《驻津中央基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审批管理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


  

天津专员办关于印发《驻津中央基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审批管理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

  (财驻津监[2009]110号)


  

  各驻津中央基层预算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优化流程,促进各驻津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切实把账户管理工作做深做实,从源头上惩治和预防腐败,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监察部 审计署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48号,以下简称“《办法》”)及相关补充规定,结合《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财政审批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财库[2007]53号)文件要求,我办研究制定了《驻津中央基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审批管理工作操作规程》。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驻津中央基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审批管理工作操作规程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附件:

  
驻津中央基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

  审批管理工作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优化流程,促进各单位切实把账户管理工作做深做实,从源头上惩治和预防腐败,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印发驻津中央基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48号,以下简称“《办法》”)及相关补充规定,结合《财政部关于印发驻津中央基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财政审批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财库[2007]53号)文件要求,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驻津中央基层预算单位是指办公地址坐落在天津市行政区划范围内的中央各部门所属的基层行政事业单位、中央财政预算单列的企业集团总公司所属的基层事业单位、政企合一等中央基层单位,以及与驻津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存在代管或挂靠关系的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各种中心等社团组织。

  


  第三条  驻津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开立、变更、撤销和管理银行账户,实行财政审批、备案和年检制度。

  


  第四条  财政部驻天津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具体负责驻津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包括二级及以下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审批、备案和年检工作。

  


  第五条  专员办履行银行账户审批管理工作,应遵循“科学规范、精简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六条  驻津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应积极配合专员办做好银行账户监管工作。驻津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应建立健全本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制度,规范银行账户的使用和管理,正确使用银行账户管理软件,加强数据维护和运行管理,确保电子数据的准确、完整、有效。单位负责人应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申请开立及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

  


  第七条  驻津中央二级预算单位负责统一办理本单位及下属基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备案和年检申请手续。在津无二级预算单位的三级及以下基层预算单位由其在津最高一级预算单位统一办理。

第二章 银行账户的开立


  

  


  第八条  驻津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应根据《办法》及相关补充规定的要求办理银行账户的开立申请。

  


  第九条  申请开立银行账户的单位需报送的资料。

  (一)《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需正式行文,应详细说明本单位的基本情况和申请开户的理由,包括新开立账户的名称、用途、使用范围,开户依据或开户理由,相关证明材料清单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需中央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本单位和中央主管部门印章。经中央主管部门授权,可由上级主管部门代签,但需报送中央主管部门的授权文件。

  (三)《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电子版,从“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导出的扩展名为“.txt”的两个电子文件。

  (四)各类账户需提供的证明资料:

  ⒈基本账户:机构编制、人事、民政等部门批准本单位成立的文件,单位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⒉基建账户:基建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初步设计,工程建设合同。实行国库集中支付试点单位将不再审批基建账户,原已批复的基建账户应尽快撤消,并办理相关手续。

  ⒊收入汇缴账户: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收取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及其他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文件,收费许可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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