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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穗经贸[2009]20号
【颁布时间】 2009-12-16
【实施时间】 2009-12-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971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广州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等印发《广州市鼓励淘汰黄标车暨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4)中型载客车,每辆奖励人民币2500元;

  (5)小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奖励人民币2000元;

  (6)微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奖励人民币1500元;

  (7)轿车、重型载货车、大型载客车、专项作业车,每辆奖励人民币3000元。

  2.对黄标车报废或将黄标车转移出广州市并选购广州产新车的车主,按目前国家补贴标准1:0.6的比例给予地方奖励(如国家调整补贴标准,地方奖励金额不变),地方奖励标准如下(简称“地方奖励标准二”):

  (1)中型载货车,每辆奖励人民币3600元;

  (2)轻型载货车,每辆奖励人民币3000元;

  (3)微型载货车,每辆奖励人民币2400元;

  (4)中型载客车,每辆奖励人民币3000元;

  (5)小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奖励人民币2400元;

  (6)微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奖励人民币1800元;

  (7)轿车、重型载货车、大型载客车、专项作业车,每辆奖励人民币3600元。

  


  五、主要政策措施

  (一)主要鼓励政策

  对淘汰黄标车主要鼓励政策包括以下2类7种:

  1.车辆报废的奖励政策:

  (1)车辆报废并购买广州产新车的鼓励政策:可以享受国家补贴标准、地方奖励标准二和企业优惠。

  (2)车辆报废并购买非广州产新车的鼓励政策:可以享受国家补贴和地方奖励标准一。

  (3)车辆报废后不再购买新车的鼓励政策:可以享受地方奖励标准一。

  2.将车辆转移出广州市的鼓励政策:

  (1)将车辆转移出广州市,并购买广州产新车的鼓励政策:可以享受地方奖励标准二和企业优惠。

  (2)将车辆转移出广州市,并购买非广州产新车的鼓励政策:可以享受地方奖励标准一。

  (3)将车辆转移出广州市不再购买新车的鼓励政策:可以享受地方奖励标准一。

  (4)将车辆交给广州汽车制造企业收购后转移出广州市,并购买该企业产新车的鼓励政策:旧车由企业按二手车交易市场评估价收购,并可以享受地方奖励标准二和企业优惠。

  (二)补贴与奖励资金来源和发放

  1.资金来源

  (1)中央财政专项用于汽车以旧换新的补贴资金。

  (2)广州市财政安排的专项奖励资金。

  (3)广州汽车制造企业安排的专项奖励优惠资金。

  2.补贴奖励资金的发放

  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发放,广州市财政奖励资金的发放原则上根据奖励政策和办理手续情况,由相关环节的经办部门发放,企业优惠资金由有关企业在购买新车时发放,国家补贴资金和地方奖励资金按以下2类形式发放:

  (1)车辆报废并购买广州产新车,车辆报废并购买非广州产新车。

  市财政将国家补贴和地方奖励资金划拨给广州物资再生协会,由该协会向申报汽车以旧换新并符合条件的车主拨付国家补贴资金和地方奖励资金。

  (2)车辆报废后不再购买新车,将车辆转移出广州市不再购买新车,将车辆转移出广州市并购买广州产新车,将车辆转移出广州市并购买非广州产新车,将车辆交给广州车企收购后转移出广州市并购买该企业产新车奖励资金的发放。

  在车辆办理报废注销手续后,或者办理异地转移登记手续后,由市财政局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提供的服务受理点发放地方奖励资金,具体办法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制定。

  (三)补贴与奖励期限和范围

  1.同时享受国家补贴,地方奖励,企业优惠(购买广州产新车适用)的期限和范围

  (1)期限和范围

  自2009年6月1日-2010年5月31日期间(其中享受地方奖励和企业优惠自本办法印发之日-2010年10月31日),车辆报废并购买新车的,车主将在本市注册登记,按规定缴纳各项税费,符合下列条件的汽车报废,且换购新车(报废本市汽车的车主名称与换购新车车主名称应一致),并到公安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的可享受相应的财政补贴:

  ①使用不到8年的老旧微型载货车,老旧中型出租载客车;

  ②使用不到12年的老旧中、轻型载货车;

  ③使用不到12年的老旧中型载客车(不含出租车);

  ④与《汽车报废标准规定使用年限表》(附件1)中规定的使用年限相比,提前报废的各类黄标车。

  (2)期限和范围的相关说明

  ①黄标车可登录“机动车环保网”查询,网站地址:www.vecc-mep.org.cn。老旧汽车、黄标车和新车均不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②使用年计算的起始和终止日期分别为车辆初次登记日期和注销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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