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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穗经贸[2009]20号
【颁布时间】 2009-12-16
【实施时间】 2009-12-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971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广州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等印发《广州市鼓励淘汰黄标车暨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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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环保部门负责审核“黄标车”以旧换新申请中报废车辆是否属于“黄标车”,如不属于“黄标车”,则将申请退回经贸部门;如属于“黄标车”,审核通过并转入财政部门审核流程。

  (3)财政部门对是否属于申请补贴(奖励)范围、补贴(奖励)标准及账户信息等内容进行审核。审核不通过的,退回经贸部门;审核通过的,由经贸部门负责打印申请表,经贸、环保、财政部门按要求依次盖章确认,并由车主签字。

  (4)审核通过的,市财政部门应于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市物资再生协会,市物资再生协会直接拨付至车主提供的同名银行账户。

  (5)未能通过审查、复核的申请由广州市物资再生协会将申请材料(附原因说明)退回车主,并签收确认。

  (6)在线审核通过的申请,由市经贸委负责打印并盖章后,依次送市环保局、财政局盖章,分别留档备查。

  符合条件的黄标车报废更新,地方奖励资金申请与拨付按上述办法执行。

  (五)享受地方奖励,办理车辆报废、转移、更新,以及奖励资金申请、审核、发放办法,服务受理点设置,信息统计等工作,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会同市经贸委、财政局、环保局等部门参照上述办法和以下程序另行制定并公布实施。

  1.车主按有关规定将车辆送交具有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办理汽车报废、回收手续,并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2.车主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部门指定的办理点办理车辆注销手续和奖金确认手续。

  代理他人办理的,需同时提供车主委托书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部门根据车主提交的材料,通过市环保部门环保标志管理系统确认车辆持有的黄色环保标志是否有效并进行登记,对于确认黄色标志有效的车辆,给予办理车辆注销登记手续和核定奖金手续,于3个工作日内将有关审核材料提交市财政部门。

  4.市财政部门对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部门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地方奖励资金具体发放办法由市公安交警部门会同市财政、环保部门另行制定并公布实施。

  (六)享受企业优惠,有关奖励优惠办法,以及办理程序及奖励资金发放等办法由广州汽车制造企业制定并公布实施。

  (七)鼓励相关企业开展优惠活动

  鼓励我市汽车销售企业及车辆保险经营企业、银行和汽车金融机构对鼓励淘汰黄标车车主开展各种形式的优惠活动,有关优惠方案由参与活动的企业自行制定公布。

  


  六、工作部门和职责分工

  (一)市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分工,组织实施汽车以旧换新工作;组织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利用现有回收网点设立汽车以旧换新联合服务受理点,受理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奖励)资金申请;组织开展各类汽车推介展销活动,广泛宣传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引导消费。

  (二)市财政局负责补贴和奖励资金的落实、拨付和监管,审核车辆是否属于申领补贴范围及补贴标准。

  (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制定公布享受地方奖励车辆的办理车辆报废、转移、更新,奖励资金申请、审核、发放办法。负责办理新车注册登记,办理报废机动车注销登记并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注销证明须编写流水号)。组织实施对高排放车辆限行措施的执法工作。

  (四)市环保局负责“黄标车”的认定,并对报废机动车拆解处理企业实施环境监管。

  (五)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交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监督管理。

  (六)广州市物资再生协会接受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等有关部门的指导,负责协助汽车以旧换新报废汽车相关工作的实施,具体衔接各服务受理点受理汽车报废和补贴(奖励)资金申请,指导车主办理补贴(奖励)资金申请和资金发放;对《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有效性,以及车主提交的《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申请表》等有关材料进行初审与归集、整理和报送。

  (七)广州有关汽车制造企业负责制定享受企业奖励、优惠的有关具体办法,并公布实施。

  


  七、保障和监督

  (一)服务保障

  1.落实工作经费。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工作经费,用于汽车以旧换新等服务受理点设立、政策宣传、业务培训、相关单据印制和必要的设备购置及相关工作等。具体由市环保局、市经贸委、市公安局商财政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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