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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经贸部门负责统筹规划汽车以旧换新服务受理点的设立(受理报废购新申报业务),并向社会公布服务受理点地址、办公时间、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见附件3)。 3.联合服务审核。广州市物资再生协会负责将各服务受理点完成初审合格的纸质《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奖励)资金申请表》及申请材料送交由经贸部门、环保部门、财政部门共同组成的联合服务受理点(设在市政务服务中心)进行审查、复核。 (二)监督管理 1.严格资料报送。广州市物资再生协会负责每月定期将《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奖励)资金发放统计表》(详见附件5)报送市经贸委,并抄送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经贸委每月定期将上一月办理情况报省经贸委及相关部门。 2.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拼装车以及将回收的报废车辆上路行驶或流向社会的,有关部门依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进行处理。属承担汽车以旧换新工作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行为的,一律取消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由经贸部门收回《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及其资格证书并予以公告。 3.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4.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有关义务的,报请省经贸主管部门依据其情节轻重,采取公告违规企业行为、从承担汽车以旧换新车辆回收工作企业名单剔除,以及收回或暂停发给《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等措施进行处理。 (三)宣传保障 大力开展以促进节能减排,减少环境污染,改善城市环境,举办绿色亚运;扩大消费,拉动内需;促进汽车产业发展为内容的宣传活动。开展宣传推广活动,按照“政府引导,协会组织,企业实施”的原则,联合省经贸委组织我市汽车生产企业,发动其在省内主要经销商,在深圳、佛山、珠海、东莞、湛江等省内汽车保有量较高的城市举办“广州汽车南粤巡销”系列活动,会同当地经贸部门和拆解企业,采取政策解读与换购广州车优惠措施推介相结合、展示与销售相结合,以销为主的方式,促进汽车产业发展。 (四)执法保障 进一步加大力度控制黄标车污染,从11月12日开始,严格按照《关于实施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的通告》(穗府〔2008〕55号)和《关于逐步限制高排放(高污染)汽车通行的通告》(穗环〔2008〕286号)等有关规定,公安部门对违反规定上路行驶的本市籍未持有环保标志的汽车;违反限行规定通行的黄标车;对伪造、变造环保标志,使用伪造、变造的环保标志或者冒用其他车辆的环保标志的行为,依据《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理管理处罚法》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处罚,具体办法按照市公安局报市政府审定的《整治高排放汽车违反限行规定工作方案》执行。在做好黄标车限行管理和执法工作的基础上,由有关区县级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进一步扩大黄标车限行范围的措施,报市政府批准后,由有关区县级市政府或市环保局会同市公安局、市交委联合发布通告,限行区域考虑萝岗区、南沙区、番禺区市桥镇、花都区新华镇、增城市荔城镇、从化市街口镇等车辆密度较大的城区,限行措施将从2010年下半年实施。 八、附则 (一)行政、企事业单位定编黄标车报废更新,按照国家汽车以旧换新政策规定和本办法的鼓励政策,以及有关汽车制造企业的优惠办法,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国家补贴、地方奖励和企业优惠。 (二)财政部、商务部公告2009年20号规定的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在我市的申请和发放,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有关车主应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并填写《“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6),广州市物资再生协会应按《“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发放统计表》(详见附件7)报送信息。 (三)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市经贸委、财政局、环保局、公安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汽车报废标准规定使用年限表 2.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奖励)标准明细表 3.广州市汽车以旧换新服务受理点名录 4.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奖励)资金申请表 5.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发放统计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