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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 负责社会综合治税的组织协调,开展税源普查和涉税事项的沟通协调及奖励工作。 2. 联合税务部门共同开展重点税源培植工作,在坚持税收属地管理原则下,协调好区域间的征管关系和财政利益分配关系。 3. 提供分单位、分项目的应税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支情况,做好会计结算中心个人所得税的扣缴工作;提供批准的兼并、划转、改组改制以及大中企业主辅分离等企业信息。 (二)税务部门(国税、地税)。 1. 加强与各成员单位的沟通和协作,充分利用信息资源,大力推进综合治税进程,强化税收征管,营造良好的治税环境。 2. 负责拟定关于加强综合治税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 3. 制定综合治税信息交换的目录体系,确定相关业务科室与各成员单位定期进行涉税信息交换。 4. 加强税务部门之间的协作和信息交换,定期将所辖业户注销、停复业、核定、稽查查补及税款入库情况相互传递、比对。 5. 不定期上报需要政府帮助协调解决的税收征管问题。 (三)工商部门。 1. 按综合治税工作需求,提供全市开业、变更、注销、吊销登记信息。提供信息包括:注册号码、企业名称(字号名称)、经营地址、成立日期(核准日期)、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经济类型、法定代表人(经营者)姓名、联系电话、注册资金、开业日期、变更项目、变更时间、注销日期、吊销日期、吊销原因等。 2. 按月提供纳税人租赁摊床和经营场所的户籍变化情况;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未注销税务登记的,不予注销营业执照,对税务部门提请吊销营业执照的事宜予以配合办理。 3. 对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纳税人,应要求纳税人提供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完税(免税)凭证。对未提供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完税(免税)凭证的纳税人,不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1. 向税务部门提供房地产转让有关信息:转(受)让方名称、联系电话、房产座落、建筑面积、产权证号、发证时间、契税缴纳情况、评估价、房屋成交价格、房屋成交时间等。 2. 向税务部门提供房产租赁信息:出租方、出租方地址、联系电话、承租方及联系电话、房产位置、房屋建筑面积、房屋租赁期限、房屋租赁价格等。 3.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发放信息及办理产权手续时,坚持“先税后证”,对未取得税务部门完(免)税凭证的,一律不予办理产权手续。 4. 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批准开工项目名称、建设地址、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开工时间、建设年限、计划投资额等。 5. 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工程招标项目资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发放、已备案的外来建筑企业资料等情况。 (五)国土资源部门。 1. 实行“先税后证”办法。对单独选址农用地转为非农用地应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凡未取得地税部门耕地占用税完(免)税凭证的,不予转发批准占用耕地文件;对集中批准占用耕地的,由征地单位承担耕地占用税的申报缴纳义务,缴纳耕地占用税后,方可为其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手续时,对未取得税务部门契税完(免)税凭证的,不予办理土地权属变更手续。 2. 对申请挂牌或拍卖转让和办理直接交易的土地(地块),及时向税务部门提供土地转让方、出让方的单位和个人的名称(姓名)、土地地址、土地面积、交易金额、联系方式等信息资料,共同推进房地产税收信息的一体化管理。 3. 密切配合税务部门查询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过户信息,并定期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让、收回及土地批租和征用等信息资料。 4. 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采矿许可证发放、矿产资源管理费收取等信息。应税矿产资源开采信息:开采人名称、联系电话、许可证号码、矿产品名称、开采地址、开采数量等。 (六)发展和改革部门。 1. 向税务部门提供核准的行政事业单位收费项目、标准等情况; 2. 每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确定后20日内,将相关宏观经济数据资料传递给税务部门,并将建设项目立项名称、行业、投资规模、地址等涉税资料传递给税务部门。 3. 配合税务部门研究制定二手房交易和房屋出租的政府市场指导价格,定期向税务部门提供房屋出租的市场指导价格的调整变化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