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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辽源市政府
【颁布时间】 2009-12-16
【实施时间】 2009-12-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975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源市社会综合治税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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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负责社会综合治税的组织协调,开展税源普查和涉税事项的沟通协调及奖励工作。

  

  2. 联合税务部门共同开展重点税源培植工作,在坚持税收属地管理原则下,协调好区域间的征管关系和财政利益分配关系。

  

  3. 提供分单位、分项目的应税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支情况,做好会计结算中心个人所得税的扣缴工作;提供批准的兼并、划转、改组改制以及大中企业主辅分离等企业信息。

  

  (二)税务部门(国税、地税)。

  

  1. 加强与各成员单位的沟通和协作,充分利用信息资源,大力推进综合治税进程,强化税收征管,营造良好的治税环境。

  

  2. 负责拟定关于加强综合治税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

  

  3. 制定综合治税信息交换的目录体系,确定相关业务科室与各成员单位定期进行涉税信息交换。

  

  4. 加强税务部门之间的协作和信息交换,定期将所辖业户注销、停复业、核定、稽查查补及税款入库情况相互传递、比对。

  

  5. 不定期上报需要政府帮助协调解决的税收征管问题。

  

  (三)工商部门。

  

  1. 按综合治税工作需求,提供全市开业、变更、注销、吊销登记信息。提供信息包括:注册号码、企业名称(字号名称)、经营地址、成立日期(核准日期)、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经济类型、法定代表人(经营者)姓名、联系电话、注册资金、开业日期、变更项目、变更时间、注销日期、吊销日期、吊销原因等。

  

  2. 按月提供纳税人租赁摊床和经营场所的户籍变化情况;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未注销税务登记的,不予注销营业执照,对税务部门提请吊销营业执照的事宜予以配合办理。

  

  3. 对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纳税人,应要求纳税人提供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完税(免税)凭证。对未提供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完税(免税)凭证的纳税人,不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1. 向税务部门提供房地产转让有关信息:转(受)让方名称、联系电话、房产座落、建筑面积、产权证号、发证时间、契税缴纳情况、评估价、房屋成交价格、房屋成交时间等。

  

  2. 向税务部门提供房产租赁信息:出租方、出租方地址、联系电话、承租方及联系电话、房产位置、房屋建筑面积、房屋租赁期限、房屋租赁价格等。

  

  3.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发放信息及办理产权手续时,坚持“先税后证”,对未取得税务部门完(免)税凭证的,一律不予办理产权手续。

  

  4. 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批准开工项目名称、建设地址、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开工时间、建设年限、计划投资额等。

  

  5. 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工程招标项目资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发放、已备案的外来建筑企业资料等情况。

  

  (五)国土资源部门。

  

  1. 实行“先税后证”办法。对单独选址农用地转为非农用地应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凡未取得地税部门耕地占用税完(免)税凭证的,不予转发批准占用耕地文件;对集中批准占用耕地的,由征地单位承担耕地占用税的申报缴纳义务,缴纳耕地占用税后,方可为其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手续时,对未取得税务部门契税完(免)税凭证的,不予办理土地权属变更手续。

  

  2. 对申请挂牌或拍卖转让和办理直接交易的土地(地块),及时向税务部门提供土地转让方、出让方的单位和个人的名称(姓名)、土地地址、土地面积、交易金额、联系方式等信息资料,共同推进房地产税收信息的一体化管理。

  

  3. 密切配合税务部门查询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过户信息,并定期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让、收回及土地批租和征用等信息资料。

  

  4. 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采矿许可证发放、矿产资源管理费收取等信息。应税矿产资源开采信息:开采人名称、联系电话、许可证号码、矿产品名称、开采地址、开采数量等。

  

  (六)发展和改革部门。

  

  1. 向税务部门提供核准的行政事业单位收费项目、标准等情况;

  

  2. 每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确定后20日内,将相关宏观经济数据资料传递给税务部门,并将建设项目立项名称、行业、投资规模、地址等涉税资料传递给税务部门。

  

  3. 配合税务部门研究制定二手房交易和房屋出租的政府市场指导价格,定期向税务部门提供房屋出租的市场指导价格的调整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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