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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辽源市政府
【颁布时间】 2009-12-16
【实施时间】 2009-12-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975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源市社会综合治税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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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公安部门。

  

  1. 向税务部门提供查阅全市单位、个人拥有机动车辆的车型、数量、经营性停车场等档案信息资料,配合税务部门加强对查补车船使用税、车辆购置税的征管。

  

  2. 配合税务等部门打击制造、贩卖、使用假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受理涉税违法犯罪案件;协助税务部门开展对出租房屋的清理、检查和征管工作。

  

  3. 协助加强对外籍个人和高收入人员涉税事项的管理,及时向税务部门提供相关信息资料。

  

  4. 向税务部门提供各驾校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数量明细信息。

  

  (八)交通运输部门。

  

  1. 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营业性客货车辆营运证发放情况、作好营运车辆税收的代征工作,协助税务部门查补营运车辆应缴纳的各项税收。

  

  2. 提供公路交通建设工程许可等情况。

  

  (九)人民银行、银监部门。

  

  1. 配合税务部门协调各结算银行依法查询纳税人存款账户的信息资料,依法实施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

  

  2. 按月提供对外收付汇、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外汇核销、境内企业从国外引进资金等信息情况。

  

  (十)统计部门。

  

  1. 向税务部门提供规模以上企业经济运行情况统计信息,企业名称、单位地址、负责人、联系电话、注册类型、工业总产值、产品销售收入、利润总额、产成品存货、产品销售率、固定资产投资额、实现税金等。

  

  2. 提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经济指标信息,国民生产总值、工业、公路交通运输、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国内外贸易、财政收支、金融保险、劳动工资、物价指数、居民生活收支等。

  

  (十一)商务、经合部门。

  

  1. 向税务部门提供全市招商引资的投资项目名称、投资金额、投资地点、出口企业出口备案登记等;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信息,包括投资金额、国别、项目等资料;境内企业从国外引进资金、技术、设备情况。

  

  2. 提供境外单位或个人向我市有关企业或个人转让商标权、专利权等信息;煤炭经营、典当行业、拍卖行业的许可证发放和酒类经营备案登记以及生猪屠宰管理的有关资料。

  

  (十二)监察、审计部门。

  

  向税务部门提供纪检、审计有关单位涉税情况,特别是被处理的单位或个人有偷、骗税及受委托代征单位截留挪用代征税款的情况。

  

  (十三)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向税务部门按季提供各医院药品进货单位、数量、金额;个体医疗机构、药店经营等相关资料。

  

  (十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向税务部门提供就业培训、下岗再就业优惠证明发放、下岗再就业企业名称、地址、电话、法人代表(负责人)、资格认证等;提供与医保药店的票款结算信息情况。

  

  (十五)粮食部门。

  

  向税务部门提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名单和其他粮食企业名单以及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变更、改制信息。

  

  (十六)林业部门。

  

  向税务部门按季提供向个体及私营企业性质的木材加工厂、木制品厂发放木材搬运证情况。

  

  (十七)法院、检察院。

  

  向税务部门按季提供涉税案件信息,及时通报破产企业名单及破产清算情况。

  

  (十八)其他相关部门。

  

  按全市社会综合治税工作要求,科技、民政、残联、水利、保险公司、供电公司、中石油、辽源铁路及其他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税务部门提供相关涉税信息。

  

  以上信息资料提供方式由国税、地税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内容需要和相关部门联系办理

  

  


  六、总体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调。市社会综合治税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领导小组成员会议,分析全市收入形势,通报社会综合治税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部署下一阶段的工作。

  

  (二)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做好配合,密切协作,切实保障各项社会综合治税和税收征管措施的落实。区域范围内的社会综合治税工作,各街道和乡镇要做好配合。税务部门要定期向社会综合治税领导小组上报相关工作情况。

  

  (三)各县区和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肃工作纪律,严格执法。对涉及社会综合治税的有关问题要及时处理,在社会综合治税具体工作和税收征管过程中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徇私舞弊。

  

  (四)对在社会综合治税工作中,表现优秀,贡献突出的干部,给予嘉奖,并纳入干部年度考核。对不服从管理,造成税源流失或影响极坏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其年度所有评先、评优资格;情节严重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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