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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贺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贺政办发[2009]208号
【颁布时间】 2009-12-15
【实施时间】 2009-12-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984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障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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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基金结余少或没有结余无法调剂的,在中央、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后,市本级、县(区、管理区)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所需经费不足部分,由市、县(区、管理区)政府(管委)统筹解决。

  (4)对已参保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奖励。对已参保的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中央和自治区财政按每个退休人员筹资1.26万元标准的比例给予奖励补助,其中:中央财政奖励按8%给予补助,每人1008元,自治区财政奖励按2%给予补助,每人252元。

  (5)关闭破产集体企业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保。关闭破产集体企业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所需经费,按每个退休人员一次性筹集1.26万元的标准,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自治区财政补助、地方财政补助、企业自筹解决的方式共同筹集,其中:医疗保险基金结余调剂每人3150元,自治区财政补助每人3150元,地方财政补助每人3150元、企业自筹每人3150元,将关闭破产集体企业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自治区财政补助条件:自治区财政根据市、县(区、管理区)关闭破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参保率以及市、县(区、管理区)财政支持关闭破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情况一并进行考核,在2012年底以前(逾期不再补助),按市、县财政补助资金到位数额同比例给予补助,每人最高补助3150元。原则上按2009年6月各地统计上报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数据为补助依据,对市、县(区、管理区)今后新增人员参保,自治区财政不再给予补助。

  3.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余的调剂要求。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余,比照上年统筹基金支出水平,统筹基金结余支撑能力达到6个月以上的,原则上调剂50%以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余支撑能力低于6个月以下的,不能调剂。自治区财政补助后,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所需经费不足部分,由市、县(区、管理区)政府(管委)统筹解决。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调剂的使用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资委、监察局审批。

  4.地方配套资金到位的时间要求。为争取最大限度的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市、县(区、管理区)财政配套资金必须确保至少每人3150元,同时确保在2012年12月31日前转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考虑到地方财政困难,市、县(区、管理区)配套资金可分三年到位,其中2010年资金到位20%,2011年底资金到位30%,2012年底资金到位50%。

  5.企业自筹资金到位要求及解决办法。企业自筹资金原则上一次性缴交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有困难的,企业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缴费协议,可分三年缴费。

  确无能力自筹资金的困难企业,由困难企业向市国资委、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监察局申请,由市国资委会同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监察局进行审查后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调剂。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无法调剂的,由市、县(区、管理区)政府(管委)统筹解决。

  (三)关于地方漏报关闭破产企业、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的参保

  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补助是以2008年底上报数据为准,对漏报关闭破产国有企业的退休人员,中央和自治区财政不予补助,对漏报关闭破产国有企业的退休人员参保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申报参保,不足资金部分,按(桂劳社发〔2007〕197号)规定,由同级财政预算解决。2009年底前未登记参保破产集体企业、困难企业的休人员和新增困难企业的退休人员,今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桂劳社发〔2007〕197号)规定执行。

  (四)困难企业职工参保

  为解决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问题,各统筹地区要完善政策,建立多平台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政策,让困难企业可依据自身的经济能力选择参保,享受相应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确有困难的,经各县(区、管理区)政府(管委)批准后上报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治区财政将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三、参保范围和条件

  (一)参保范围

  1.中央及中央下放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对中央及中央下放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以市本级、各县(区、管理区)2008年1月底上报自治区的人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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