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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对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以市本级、各县(区、管理区)2008年1月底上报自治区的人数为准。 3.关闭破产集体企业、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等群体。对关闭破产集体企业、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困难企业职工,原则上以2009年10月市本级、各县(区、管理区)上报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及人数为准。 退休人员的范围截止2009年6月30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 (二)认定依法破产国有企业等退休人员的条件 1.依法破产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集体企业的退休人员的条件。经人民法院裁决依法破产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关闭破产的集体企业退休人员。 2.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的条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困难企业退休人员: (1)无生产经营活动并已停产2年以上的企业退休人员; (2)无工资分配(含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生活费已停止发放)连续6个月以上的企业退休人员; (3)资不抵债、已达到破产条件,但未进入破产程序、已名存实亡的企业退休人员。 3.不属于国有破产企业等退休人员的范围 (1)民营企业、外资、独资、股份公司等不属于困难企业范围; (2)企业破产、改制时终止劳动关系和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退休的人员不纳入破产企业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范围。 四、实施步骤和工作程序 工作总体要求:统筹安排,分步实施,限时操作,扎实推进。 (一)认真做好参保资格审核工作(2009年10月27日-12月20日)。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关闭、破产集体企业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的参保资料由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或留守工作处)以原企业为单位造表成册(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地址、联系方式等),填报数据必须客观、准确、真实反映关闭破产国有企业等退休人员的基本情况。 1.参保资格的认定申报材料 (1)企业提出认定申请报告一式4份 (2)企业退休人员、在职职工花名册一式4份; (3)上年度企业资产统计表一式4份; (4)上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一式4份; (5)属关闭破产企业提供关闭破产有关证明材料一式4份。 2.参保资格的认定申报程序 (1)企业提出申请,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同级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察局审核认定,并联合行文批复给相关企业。 (2)关闭破产企业或名存实亡的企业,由现管理机构代为申请,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原企业主管部门已撒消的,由原企业主管理部门职能移交后的部门负责),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同级财政局、劳动保障局、监察局审核认定,并联合行文批复给相关企业。 3.参保资格的认定申报时间 申报困难企业资格认定的企业于2009年11月1日至12月20日前办理申报手续。 4.自治区直属困难企业申报程序 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监察厅审核认定,具体申报程序按《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察厅关于印发广西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劳社发〔2009〕239号)规定执行。 (二)办理参保手续(2009年11月-12月底前)。 1.做好参保登记工作。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财政局、劳动保障局、监察局4家会审逐一确认参保资格后,参保登记所需的花名册,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指定专人负责,按参保登记的有关规定,于2009年12月25日前完成参保登记手续,建立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档案。 2.做好医疗保险证、卡发放工作。于2009年12月31日前,完成医疗保险证、卡发放工作。 (三)退休人员享受医疗保险待遇(2010年1月1日前)。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享受与当地参保人员同等待遇,原则上享受医疗保险“统账结合”待遇,即享受门诊、门诊特检特治及慢性病、住院医疗待遇,并确保2010年1月1日前享受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应待遇。 (四)补助资金的申请。申请补助资金实行分级管理。市、各县(区、管理区)政府(管委)配套资金按时间要求拨付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财政专户后,由各县(区、管理区)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国资委(或由当地政府指定赋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监察局联合向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国资委、监察局提出申请补助资金。各县(区、管理区)政府(管委)配套资金按时间要求拨付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财政专户、且退休人员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后,由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国资委、监察局联合再向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资委、监察厅提出补助资金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