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促进新能源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企业: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促进新能源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促进新能源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宁夏新能源产业发展规划》,鼓励企业投资开发新能源及其配套项目,加快培育新能源产业集群,促进全区经济跨越式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新能源包括风电、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和对传统能源进行技术变革所形成的新的能源。 第三条 支持重点产业发展。 (一)鼓励发展风电、太阳能光热应用及光伏发电、煤层气发电、生物质能源利用、煤炭清洁利用及其他配套或相关产业,构建特色鲜明、带动能力强的新能源产业。 (二)鼓励光伏发电与光伏产品制造一体化开发建设。鼓励光伏发电企业与光伏产品制造企业联合开发光伏发电项目,鼓励光伏产品的生产企业使用自治区本地化产品,建设光伏发电项目。 (三)在自治区境内开发建设的风力发电项目,在本地风机规格、性能价格比与区外风机相近的条件下,鼓励优先使用本地化生产的风机。 (四)凡使用本地化风机及太阳能光伏发电材料的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及其配套项目,优先列入自治区年度重点项目计划。 (五)支持符合条件的新能源企业申报国家的各项专项资金和科技重大专项、高技术产业化专项、重点行业结构调整专项和装备制造业发展专项,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补助资金和国债资金的支持。 (六)对太阳能屋顶工程和城市美化亮化工程,优先推广采用我区太阳能光伏和光热制造企业的产品。 (七)积极推动新能源装备制造业本地化,重点发展兆瓦级以上风力发电机组、太阳能光伏电站等成套装备以及整机装备,提高关键组件、零部件专业化协作配套能力,通过配套服务形成新能源装备制造业产业链及产业龙头,带动和促进新能源产业的发展。 第四条 在保障电网安全运行的条件下,全额收购上网电量,及时足额结算电费。 第五条 电网企业应当加强电网规划和建设,扩大新能源电力配置范围,发展和应用智能电网等先进技术,完善电网运行管理,提高吸纳新能源电力的能力,为新能源发电提供上网服务。 第六条 积极开展风能、太阳能资源评估工作,为企业开发应用提供精细化资源评估结果。 第七条 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一)设立新能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从2010年开始,自治区财政设立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通过财政补助和贴息方式,重点支持以下项目: 1.新能源产业基地的建设。 2.新能源开发利用重点示范工程的建设,包括学校、医院、政府机关等公共建筑实施的屋顶及建筑一体化示范项目和集热利用示范项目。 3.在农村地区实施的农村屋顶光伏发电示范工程。 4.对国家支持的“可再生能源示范城市 (县)”以奖代补。 5.填补自治区新能源上下游产业链空白并形成一定市场份额的项目。 6.自治区内光伏发电骨干企业建设的国家级和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中心和工程实验室等科技创新支撑平台。 (二)设立新能源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从 2010年开始,自治区财政设立新能源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和鼓励自治区相关企业和机构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国内先进水平的新能源领域内关键技术、核心技术。 (三)设立新能源产业风险投资资金。从 2010年开始,自治区财政设立新能源产业风险投资资金,建立与企业投资风险共担机制,鼓励企业进行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重点是太阳能电池新材料开发,风电核心部件国产化,太阳能光伏并网和风力发电并网技术和控制系统研究,屋顶光伏并网电站安全性技术研究,以及上述成果的转化应用。支持和鼓励企业突破关键技术瓶颈,降低单位能耗、减少材料损耗、提高转化效率,降低光伏产品和光伏发电直接成本所进行的相关活动,支持企业对秸秆和垃圾发电、煤层气发电技术和项目的风险投资。 第八条 实行税收优惠。 (一)风力发电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