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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对国家重大产业化专项、科技重大专项给予地方配套支持。 第十六条 优化投资环境,简化审批手续。 (一)新能源项目除规定由国家核准的权限外,由自治区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各行政审批机关应明确承诺办事的服务标准和时限,实行服务承诺制和首问责任制。 (二)各级政府确定的招商引资重大新能源项目申请登记事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自准予登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 (三)对企业申请登记的项目涉及前置审批而暂时无法提交许可证书或批准文件的,可先办理注册登记,确认主体资格,在执照经营范围中注明“筹建”字样,明确“筹建”有效期限。 (四)减免相关收费。除国家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及中央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外,对自治区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实行减免,或按照最低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本政策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我区以前制定的优惠政策与本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从优执行,本政策规定未涉及的内容,按自治区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政策规定由自治区新能源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治区有关部门应按照本政策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及服务承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