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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甘肃省环境监察局
【发文字号】 甘环监局发[2009]70号
【颁布时间】 2009-12-15
【实施时间】 2009-12-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988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甘肃省环境监察局关于印发《甘肃省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环境监察局关于印发《甘肃省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甘环监局发〔2009〕70号)


  

  各市、州及甘肃矿区环保局:

  根据环境保护部《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为加强我省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管理,我局制定了《甘肃省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管理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甘肃省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管理制度(试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附件:

  
甘肃省污染源

  自动监控平台管理制度

  (试行)

  


  
甘肃省环境监察局

  


  
目录

  


  1、甘肃省环境监控中心管理办法 

  2、甘肃省环境监控平台日常工作业务流程

  3、甘肃省环境监控平台设备维护管理制度

  4、甘肃省环境监控平台机房管理制度

  5、甘肃省环境监控平台值班管理制度

  6、甘肃省环境监控平台数据审核报送制度

  7、甘肃省环境监控平台日常工作业务流程图

  8、甘肃省环境监控平台机房维护登记表

  9、甘肃省环境监控平台设备维修登记表

  10、甘肃省环境监控平台数据报送登记表

  11、甘肃省环境监控平台运行情况登记表

  

  
甘肃省环境监控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监控中心管理职责

  第三章  监控中心管理规定

  第四章  奖惩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省各级环境监控中心(以下简称“监控中心”)安全、高效、稳定运行,根据环保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监控中心运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甘肃省各级环境应急指挥中心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 监控中心管理职责


  

  


  第三条  监控中心管理分为运行管理和维护管理。运行管理是指监控中心的日常应用管理;维护管理是指监控中心故障诊断与排除,软件升级、各类传感器校准和设备更新等。

  


  第四条  监控中心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省环境监察局负责总体协调,省环境信息中心负责技术支持,省环境监控中心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控具体工作。

  


  第五条  监控中心运行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各地监控中心分别对所辖范围内的系统实施运行管理。

  


  第六条  通信与计算机网络系统按现行的管理体制管理维护。

  


  第七条  监控中心设施维护由监控中心负责,监控中心软件维护、升级和维护由环境信息中心负责。

  


  第八条  监控中心对污染源现场端上传的在线自动监测数据进行实时监控,发现异常数据要立即通知同级环境监察部门进行核实和处理,下达《甘肃省环境监控信息通知单》,并定期汇总数据。

  


  第九条  省级监控中心运行经费由省环境监察局统一安排。属于业务管理范围的经费从监控中心运行费中列支,其它经费由省环境监察局向同级财务部门申报专项,列入部门预算中解决。

  各地监控中心经费安排可以参照实施。

  


  第十条  监控中心业务培训由省环境监察局组织,省环境信息中心承办。

第三章 监控中心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各地监控中心要明确工作职责,配备监控中心管理员和技术员,负责监控中心管理工作和日常维护,同时要建立健全各类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完善日常运行记录等档案资料,促进监控中心管理规范化。

  


  第十二条  监控中心运行管理人员应当按国家相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  环境监察部门必须在环境监察工作中应用监控中心的有效数据,并做好运行记录。建立监控中心自动监测数据“日调阅,周分析,月汇总、季通报、年总结”制度。

  


  第十四条  监控中心有关配置不得随意更改,监控计算机和服务器专机专用。

  


  第十五条  监控中心各监控设备要保持24小时开机状态,软件要保持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  各级要保证监控中心设备正常供电,如遇停电应及时启用备用电源或按上级要求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逐级上报至省环境监察局。

  


  第十七条  各级要加强监控中心的安全保护,避免危害监控中心安全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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