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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9-12-15
【实施时间】 2009-12-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988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全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预拌混凝土企业实验室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


  

  各市、县(区)建设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有关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预拌混凝土企业:

  

  为了认真贯彻实施《2009年全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要点》,进一步深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立和完善全区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预拌混凝土企业试验室的质量管理体系,规范检测行为和确保预拌混凝土质量,保证检测试验数据的公正性、科学性、准确性,实现对检测质量行为的有效监管,我厅于2009年9月至12月对全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和预拌混凝土企业试验室(以下简称混凝土试验室)进行了专项检查,现将专项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检查内容及基本情况

  

  检查内容:一是落实检测机构、混凝土试验室建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信息管理系统,试验数据自动采集上传情况;二是落实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情况;三是检测机构及其人员信用档案的上报建档情况;四是检测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五是混凝土配合比试配资料、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控制及出厂质量检验执行及资料的情况;六是全区水泥比对能力验证结果较差单位水泥项目试验情况;七是原始记录及检验报告出具是否规范及执行现行试验标准情况;八是否超资质从事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九是水泥及混凝土成型养护环境条件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十是对全区检测机构分站及预拌混凝土分站的检查。

  

  此次共计抽查52家检测机构(含12家分站)和混凝土试验室29家(含11家分站),对存在问题较多的16家检测机构及5家(含1家分站)混凝土试验室下发了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进行认真整改。检测机构符合要求的10家;基本符合要求的14家;不符合要求的16家;混凝土试验室符合要求的8家;基本符合要求的6家;不符合要求的4家;针对下发了整改通知书的检测机构和混凝土试验室,要求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跟踪监督整改,以达到规范检测行为和确保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目的。

  

  此次专项检查,全区检测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基本健全,大部分检测机构建立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信息管理系统,试验数据自动采集上传正在试运行中,试验设施环境明显得到改善,试验设备配备基本完整,试验设备能按周期进行计量,检定证书齐全。大部分混凝土试验室完善了混凝土标养室条件,加强了生产质量控制手段,从现场抽查的混凝土标准养护试块的强度及混凝土出厂坍落度抽检情况看(见附表一、二),全区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较为稳定,生产控制水平在逐年提高,质量管理总体水平稳中有升。

  

  


  二、检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通过本次专项检查,在肯定全区检测机构、混凝土试验室管理取得成绩的同时,也还存在一些共性和个性的问题,主要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检测机构存在的主要问题:

  

  1、部分检测机构环境仍较拥挤,无来样委托室、留样室;来样委托登记样品信息量不全,来样试件标识不全;水泥成型室、防水卷材室恒温条件未达到标准要求,试验设备与水泥成型共用一室没有进行有效分隔;混凝土标养室采用水管喷淋,直接在混凝土试块裸面上喷淋水养护,未采取相应的遮盖措施;

  

  2、部分检测机构未按新标准要求配备水泥恒应力压力试验机、水泥胶砂流动度测定仪、防水卷材拉力试验机;门窗物理性能试验设备未按新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改造或更新;水泥胶砂振实台、水泥胶砂流动度基础不符合标准要求(见附表四);

  

  3、部分检测机构、实验室混凝土配合比试配过程资料不完整,个别实验室仍采用经验配合比,缺少试配资料;

  

  4、回弹法检测混凝土强度的原始记录内容普遍不全,混凝土构件抽样数量、测区布置、碳化深度值检测不规范,检测报告中给出评定结论不符合标准规定要求且报告中无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的签认;混凝土锚栓拉拔试验原始记录内容信息不全,无加荷及持荷过程时间的记录等;

  

  5、质量管理体系落实不到位,个别检测机构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宁建(建)字[2007]110号文件的规定要求,对相关检测标准及检测机构的管理不熟悉、不全面,且人员变更后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试验人员的工作岗位转换较频繁,不能相对固定;

  

  6、一些检测机构建立的不合格检测项目台帐和不合格检测项目记录不全,可追溯性差。其中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为不合格时,未在二个工作日内报至该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多数检测机构没有做到水泥留样三个月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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