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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9-12-15
【实施时间】 2009-12-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988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全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预拌混凝土企业实验室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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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混凝土试验室存在的主要问题:

  

  1、混凝土试验室的质量管理体系已基本健立,但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制度尚未建立。多数混凝土生产企业没有通过iso 9001质量认证;

  

  2、大部分混凝土试验室尚未建立试验数据自动采集上传信息管理系统;

  

  3、个别混凝土试验室主任、技术负责人发生变更后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且技术负责人普遍职称偏低、试验管理水平较低,对标准规范掌握不熟悉、不全面,技术能力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4、部分搅拌楼计量设备的零点校准实测记录资料不全;搅拌楼配料系统(电子秤)的自校记录内容不完整;生产配比数据未定期刻盘备份存档;

  

  5、抽查个别预拌混凝土出厂塌落度值混凝土运输记录普遍内容不全,缺混凝土到达工地时间;无泵车保温、降温措施及相关测温记录;

  

  6、大部分预拌混凝土出厂未提供混凝土氯化物、碱总含量计算书,技术交底资料内容不详细、签字手续不全,缺少混凝土交货后的混凝土质量跟踪检查反馈资料;

  

  7、部分原材料堆放场地未进行硬化,排水措施不到位,料堆的标识牌不齐全;

  

  8、原材料进场台账记录不认真,批量复检数量不足,外加剂检验手段不完备,采购管理和复检亟待加强。

  

  


  三、通报表扬、批评的检测机构、混凝土实验室

  

  (一)本次专项检查中,对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较好、积极建立检测试验信息管理系统且数据自动采集上传的,试验设施环境明显改善,试验设备配备基本完整,设备能按周期进行计量检定且计量状态标识符合要求,而且开展了能力验证比对试验,试验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内容完整规范的6家检测机构;对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较好、积极建立检测试验信息管理系统且数据自动采集上传的,生产质量控制手段较健全,预拌混凝土质量能连续稳定的5家预拌混凝土企业试验室予以通报表扬:

  

  1、宁夏建筑材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2、宁夏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

  

  3、银川诚正达建筑材料检测有限公司;

  

  4、石嘴山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中心;

  

  5、吴忠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试验室;

  

  6、固原市建筑工程测试中心;

  

  7、宁夏科进砼业有限公司;

  

  8、宁夏天信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9、宁夏格拉普尔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10、石嘴山市金长城砼业有限公司;

  

  11、固原瑜丰砼有限责任公司。

  

  (二)本次专项检查中,对存在问题较严重的4家检测机构、3家混凝土实验室予以通报批评:

  

  1、海原县泰银建材实验检测有限公司;

  

  2、青铜峡众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3、盐池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实验室;

  

  4、隆德县建筑材料试验室;

  

  5、石嘴山申磊商品混凝土业有限公司;

  

  6、宁夏恒基混凝土业有限公司;

  

  7、吴忠市金石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

  

  


  四、处置意见

  

  (一)对下达整改通知书的16家检测机构及5家混凝土试验室,记入不良行为记录,载入其信用档案,并限定其在十五日内,对存在的问题认真整改,并将整改报告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管理处待复查。对检查中尚未安装水泥恒应力压力试验机以及试验设备未配备齐全的检测机构、混凝土试验室,要求其2个月内整改配备到位(见附表三、四);

  

  (二)对存在问题较严重的4家检测机构,3家混凝土试验室:海原县泰银建材实验检测有限公司、青铜峡众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盐池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实验室、隆德县建筑材料试验室、石嘴山申磊商品混凝土业有限公司、宁夏恒基混凝土业有限公司、吴忠市金石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下发《建设工程行政执法建议书》同时三个月内暂停其在区内承揽建设任务资格;

  

  (三)对还没建立试验数据自动采集上传信息管理系统的混凝土实验室予以通报批评,要求期限于2010年3月底前,混凝土实验室及检测机构必须建立完成检测试验信息管理系统,数据自动采集上传。2010年将全面实现对我区检测机构、混凝土试验室网上远程监控,确保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

  

  (四)按照宁建(建)字[2007]110号文件第二十三条规定检测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目前我区已存在的12家检测机构分站,经专项检查试验设施环境、试验设备配备、人员素质、持证上岗、检验质量、试验数据自动采集等方面的条件均不能满足要求,全部予以撤销。如确实工程需要,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宁建(建)字[2007]110号文件规定向宁夏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办理见证取样资质,工程结束后将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预拌混凝土企业不得建立分站,如确实需要建立分站,必须按工程项目向宁夏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备案同意后方可建立。工程项目结束后,备案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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