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眉山市政府
【发文字号】 眉府办发[2009]48号
【颁布时间】 2009-12-14
【实施时间】 2009-12-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007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眉府办发〔2009〕4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经开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眉山市地震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眉山市地震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加强地震应急救援和救灾工作的领导,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职责,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和救灾工作快速、协调、高效、有序地开展,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四川省地震应急预案》、《眉山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适用于发生在我市或发生在邻区波及我市的地震,及与之相关的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活动。

  1.4工作原则

  1.4.1自行启动

  地震事件发生后,有关各级人民政府、相关机构立即自动按照预案实施地震应急工作,处置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事件。

  1.4.2分级响应、统一领导

  市政府是处置我市境内较大地震灾害事件的主体。区县政府是处置本行政区域内一般地震灾害事件的主体,视各区县政府的地震应急需求,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市防震减灾局负责组织、协调,对灾区给予必要的支持。

  1.4.3社会参与、协同行动

  市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同行动。

  地震应急和救援工作必须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并建立广泛的社会动员与救助机制;依靠和发挥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消防部队在处置地震灾害事件中的骨干作用和突击队作用;依靠科学决策和先进的技术手段。

  


  2 地震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2.1.1发生较大地震灾害,自动成立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救援和救灾工作。同时根据震情和灾情,成立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在灾区现场安排布置地震应急和抗震救灾各项工作。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如下:

  指 挥 长:市政府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地震工作的副市长

  眉山军分区主要负责同志

  成员:市政府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广电局、市旅游局、市外侨台办、市粮食局、市安监局、眉山质监局、眉山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气象局、眉山电力公司、市政府应急办、市防震减灾局、武警眉山支队、消防支队、电信眉山分公司、移动眉山分公司等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示意图(略)

  2.1.2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

  (一)组织实施地震应急预案,确定地震应急工作方案。

  (二)统一指挥全市抗震救灾工作,组织市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区县政府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救援,必要时派出现场指挥部。

  (三)协调驻军和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四)向省政府和市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和地震发展趋势,视灾情请求省政府支援和对外呼吁援助。

  (五)部署、协调、督促、检查市级各部门和震区所在区县政府的地震应急工作。

  (六)当国家和省级地震应急预案启动后,在国务院和省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抗震救灾各项工作。

  (七)必要时提出交通管制、征用物资、灾区进入紧急状态等措施的建议。

  (八)处置地震应急和救灾工作的各类突发事件,承担其他有关地震应急和救灾的重要工作。

  2.1.3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防震减灾局,办公室主任由市防震减灾局局长兼任。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汇集、上报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进展情况。

  (二)提出具体的抗震救灾方案、措施和建议。

  (三)贯彻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市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区县政府、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

  (四)掌握震情监视和会商情况,分析、判断地震趋势。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