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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政府批准发布。市级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预案制订本部门地震应急预案,报市防震减灾局备案。区县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以及有关单位,参照本预案,制定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预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防震减灾局和市政府应急办备案。 为适应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对策的不断完善和地震应急机构的调整,需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 地震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防震减灾局承担。 7.3奖励与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本预案实施中的行为进行奖惩。 7.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眉山市地震应急预案》(眉府办发〔2006〕41号)同时废止。 本预案由市防震减灾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