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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淮南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评分细则》的通知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金融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对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考核评比工作,根据第14届市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精神,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组织有关部门对原《淮南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评分细则》(淮府办秘〔2009〕19号)进行了修改。现将修订后的《淮南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评分细则》印发给你们,对2010年度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考核评比,按照修订后的《淮南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评分细则》执行,原《淮南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评分细则》(淮府办秘〔2009〕19号)自行废止。 二0一一年一月八日 淮南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 考核评分细则 为调动各金融机构积极性,发挥金融在资源配置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安徽省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评分细则》(皖政办秘〔2008〕20号)、《淮南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淮府办〔2006〕6号),特制定本评分细则。 一、考核对象 (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淮南市分行,各商业银行淮南分行,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 (二)保险业机构:进驻本市的各保险公司。 (三)注册地在淮南且与银行合作的融资性担保机构。 (四)人民银行淮南市中心支行,淮南银监分局,省农联社淮南办事处。 成立满两个会计年度的金融机构参加考核。 二、考核指标 (一)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1.基本考核指标(基本分130分) (1)当年末各项贷款余额:基本分20分,达到上年末余额的得20分,较上年末余额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2)当年各项贷款增长率:基本分10分,达到全市各项贷款增长率平均水平的得10分,低于全市平均水平每1个百分点扣0.5分,扣完为止。 (3)当年末对小企业(含涉农)贷款余额:基本分30分,达到上年末贷款余额的得30分,较上年余额每减少1000万元扣0.5分,扣完为止。当年没有小企业(含涉农)贷款的不得分。 (4)当年对小企业(含涉农)贷款增长率:基本分15分,达到当年本单位各类贷款平均增长率的得15分,每低于本单位各类贷款平均增长率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5)当年存贷比(增量)大于(含等于)65%得5分;大于(含等于)55%小于65%,得3分;大于(含等于)45%,小于55%,得1分;小于45%,不得分。 (6)当年完成监管机构不良贷款责任目标的得5分;未完成责任目标的不得分。 (7)当年末支持城市化(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平台公司类,公益性建设等)贷款余额:基本分30分,达到上年末贷款余额的得30分,较上年余额每减少1000万元扣0.5分,扣完为止。当年没有该类贷款的不得分。 (8)当年支持城市化(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平台公司类,公益性建设)贷款增长率:基本分15分,达到当年本单位各类贷款平均增长率的得15分,每低于本单位各类贷款平均增长率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2.加分指标 (1)当年末贷款余额较上年末余额每增加1000万元,加0.4分,最高加20分。 (2)当年末贷款余额规模排名前三名的加10分。当年末贷款余额规模排名前三名的,贷款增长率高于全市平均水平每1个百分点加2分;当年末贷款余额规模排名后三名的,贷款增长率高于全市平均水平每1个百分点加0.5分;其他每高一个百分点加1分。均最高加10分。 (3)当年末对小企业(含涉农)贷款余额较上年余额每增加1000万元加0.5分,最高加30分。 (4)当年对小企业(含涉农)贷款增长率高于本单位各项贷款平均增长率每1个百分点加1分,最高加15分。 (5)当年各项贷款增长率高于本系统全省平均水平,每高一个百分点加1分,最高加10分;法人机构当年各项贷款增长率高于同期非法人机构各项贷款平均增长率,每高一个百分点加1分,最高加10分。 (6)不良贷款核销每1000万元加1分,最高加5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