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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56号)和卫生部等部委《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卫药政发〔2009〕7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原则、范围及组织 (一)总体目标:进一步规范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工作,保证药品质量,控制虚高药价,规范购销行为,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药品。 (二)基本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科学评价;坚持统一规范、依法监管、保障供应。 (三)实施范围: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政府主导、全省统一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和配送。严禁市(州)及以下设立采购机构或以其他形式自行招标采购。鼓励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参加全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 (四)采购主体: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过签订协议授权或委托省级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交易服务机构代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作为基本药物采购主体与中标企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 (五)采购周期:暂定为12个月。 (六)组织及工作机构:省卫生厅是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主管部门,在省医改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制定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政策,负责搭建省级集中采购平台,确定省级药械集中采购机构实施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对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过程中采购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协调解决采购中出现的问题。省医改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对采购主体和采购全过程的监督。 (七)参加基本药物网上集中招标采购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企业及其他各方当事人适用本实施方案。本实施方案由省医改领导小组授权省卫生厅解释。 二、基本药物招标采购计划及采购方式 (一)基本药物招标采购目录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部分)》中,除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免费治疗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用药、免疫规划用疫苗、计划生育药品及中药饮片外的其余国家基本药物品种和四川省基层补充药物品种均纳入集中招标采购范围。依据《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国家基本药物临床用药指南》和《新编药物学》等,结合基层用药实际,经专家评审,确定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招标采购的具体剂型和规格。每种基本药物招标采购剂型原则上不超过3种,每种剂型对应的规格原则上不超过2种(具体的招标采购目录由省卫生厅公布)。 (二)基本药物招标采购数量 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国家基本药物临床用药指南》、《新编药物学》用药和使用要求,上报本单位本采购周期内预计采购的具体数量,由省级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交易服务机构汇总后公布各品规本采购周期内全省预计采购估算量。 (三)基本药物招标采购方法 1.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通过经济技术标、商务标的“双信封”方法公开招标采购。 2.对于以下几类基本药物,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不同的招标采购方式: (1)独家药品。独家生产的基本药物可采取与企业进行单独议价的方式进行采购。 (2)低价品种以及基层必需但用量小的特殊用药、急救用药,可采用邀请招标或询价采购的方式进行采购。 (四)基本药物实行量价挂钩或单一货源承诺招标采购 为充分发挥集中批量采购优势,最大限度地降低采购成本,促进基本药物生产和供应,对基本药物实行量价挂钩采购,暂无法确定采购数量的品规,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生产企业,确保中标企业获得采购区域内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市场份额,确保每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具体到规格)有且只有一家企业供应。对采购量大的产品,为保障基本药物供应,可以将全省划分为2-3个区域分别招标采购。 三、基本药物申报及审核 (一)基本药物投标人报名条件 1.实行药品生产企业直接投标,进口药品国内总代理视同生产企业。 2.药品生产企业应依法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药品gmp证书》和药品生产批件等。进口产品国内总代理应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药品gsp证书》,并具有进口产品代理协议书。 3.企业信誉良好,药品质量可靠。申报的基本药物必须是2011年4月1日前使用基本药物信息条形码统一标识的企业生产的基本药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