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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卫生厅
【颁布时间】 2011-01-10
【实施时间】 2011-01-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033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试行)

[接上页]
2.评审委员会专家应客观公正地提出评审意见,承担相应责任,并不得参加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企业药品评审。

  3.相关部门行政人员和省级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交易服务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评标及评审。

  (三)基本药物经济技术标评审

  1.主要对投标药品质量及质量可靠性(产品疗效、质量类型、生产规模、销售额、行业排名、市场信誉、不良记录情况等)相关指标,实行百分制评标(评标体系,详见附件四)。其中的客观指标计88分,由计算机评标系统自动赋分;主观指标计12分,由医、药学专家评价打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平均分值为该品种的主观指标最终分值。评审结果在网上公示。

  2.经济技术标合格后,按照同一品规药品经济技术标评审得分高低,确定进入商务标评审药品。经济技术标小于等于2个的,全部进入商务标评审;3-4个的,取前两个进入商务标评审;5-6个的,取前3个进入商务标评审;7个以上的,取前4个进入商务标评审。

  根据灾后振兴的需要,地震灾区企业生产的药品,经济技术标审查合格的进入商务标评审。

  (四)基本药物商务标评审

  1.投标药品生产企业在投经济技术标时,同时投商务标。经济技术标评审入围的投标人,应通过省监管平台,在规定时间内对投标药品商务标电子报价进行解密。电子报价解密失败的,可申请解密纸质备用投标报价表。逾期未解密报价或未提交报价的药品,视为放弃。

  2.对投标企业报价进行比较,原则上以最低报价确定拟中标药品。入围拟中标范围的药品投标价不得高于基本药物采购参考价。

  3.商务标评审时,如出现企业投标价均高于基本药物采购参考价时,由评审委员会按照商务标报价从低到高的排名顺序与投标企业进行议价谈判,以低于参考价为拟中标品种,提交专家仲裁组确认。若均不能达成一致的,宣布废标。对未能采购到的基本药物,省卫生厅根据临床用药需要,可以寻找替代剂型、规格重新采购,或委托有资质的企业定点生产,并及时上报国务院医改办公室备案。

  (五)独家产品议价

  抽取议价专家,对独家产品进行议价,凡议价结果等于或低于采购参考价的即入选中标品种。不能达成一致的,宣布废标。

  (六)基本药物中标结果公示、公布

  1.中标或谈判议价结果由省级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交易服务机构通过药品采购平台向社会公示各规格药品中标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受理企业申诉并及时研究处理。

  2.中标结果经公示后,由省卫生厅向社会公布。

  3.药品企业应将中标药品样品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五、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价格及供应

  (一)药品价格

  1.基本药物中标价格,是省级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交易服务机构的集中采购价格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零售价格,也是支付的结算价格。

  2.中标结果公布后,在文件规定的时间内,中标企业必须按中标价供应药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新的采购目录和零售价格。采购周期内如出现中标价格高于物价部门规定价格时,作相应调低。

  (二)购销合同

  基本药物采购中标公告正式发布后,中标生产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配送关系的选择,确定药品配送企业或机构,原则上,中标生产企业可直接配送或者委托获得我省基本药物配送资格的药品经营企业配送。中标企业对质量和供应一并负责。

  各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省级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交易服务机构签订授权协议。省级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交易服务机构代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中标企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明确品种、剂型、规格、价格、数量或供货区域、配送时间和回款时间、支付方法、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省级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交易服务机构与中标企业签订追加合同时,各中标企业不得拒绝。

  (三)药品采购和配送

  1.订立药品购销合同后,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通过省药品采购平台网上直接下达订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加强药品采购管理、入库管理和使用管理,按月发送药品订单,原则上一个月下达订单次数不得超过3次。

  2.中标企业应及时汇总采购计划,组织配送或者委托配送企业及时为基层医疗机构配送药品,并及时配送到位,以满足医疗卫生机构的采购用药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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