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4.具有持续生产、保障供应投标药品的能力。除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外,必须承诺保证药品供应。 5.需提供当地省级药监部门出具的该申报企业(进口药品为国内总代理)近3年内无违法行为的证明材料。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基本药物投标人申报材料 1.投标人须在规定时间内递交真实、有效、齐全的申报材料,包括经济技术标和商务标(经济技术标申报材料详见附件二,商务标报价须知详见附件三)。 2.技术标资质证明材料以政府相关部门的有效证明文件为准。 3.商务标投标报价为包含配送费用及其他所有税费在内的货架交货价。参考国家和省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基本药物采购价格,并结合社会药店零售价、医疗机构实际进货价、我省基本药物采购挂网限价等合理确定省采购参考价。采购参考价应不高于国家最高零售指导价,不高于全国基本药物基层平均采购价,不高于我省挂网限价,不高于周边省份的最低采购价。药品企业不得串通报价和恶意竞争。 4.商务标投标报价,除国家和省价格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同厂家同通用名同质量类型药品之间不得出现剂型、规格、包装之间的价格倒挂,如有倒挂将作调平处理。 5.同生产企业药品原则上只由一个被授权人参与申报。 6.普通大输液实行系列申报,同生产企业同包装材质须同时申报四种输液产品的三种包装容量,并须免费提供伴随服务。其它输液产品按普通药品进行申报。 (三)基本药物投标材料修改和撤回 投标人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可以修改或撤回经济技术标申报材料,商务标报价只能撤回不能修改。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申报材料做任何修改,也不得撤销报名。 (四)基本药物投标材料审核和公示 1.申报人对投标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专家组对企业投标材料进行审核。凡资质材料不合格的,不得参加本次招标采购工作。 2.对投标材料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在受理现场或通过省级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交易服务机构的采购平台及时通知投标人。投标人必须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补交澄清、修改、补充的资质证明等书面材料。投标人逾期未能补交的,视为自动放弃投标。 投标材料审核结果,应在省监管平台公示,并报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和监督部门备案。有关企业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向省级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交易服务机构递交书面申诉,由专家组成的小组进行复核。 3.通过审核的投标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到省采购平台上确认药品资格审查信息。逾期未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投标。 4.在评标过程及采购周期内,若发现投标人所提供的投标材料不合法、不真实,取消其投标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投标人责任。 (五)违规处理 对招标采购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蓄意抬高价格或恶意压低价格,中标后拒不签订合同,供应质量不达标的药品,未按合同规定及时配送供货的,按规定取消中标资格或解除合同,两年内不得允许该企业及其法人代表参与本省任何药品的招标采购,违规处理情况向社会公告。 四、基本药物评审和中标 (一)评标分类 依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参照国家药典、sfda药品批件等确定的药品第一适应症及功能主治,将基本药物分成以下7类。 1.调节水、电解质及酸碱平衡用药(包括普通大输液)。 2.抗微生物药,抗寄生虫病药。 3.心血管系统用药,呼吸系统用药,神经系统用药,治疗精神障碍药,泌尿系统用药,消化系统用药。 4.激素及影响内分泌药,抗变态反应药,免疫系统用药,血液系统用药,生物制品,镇痛、解热、抗炎、抗风湿、抗痛风药、抗肿瘤药,维生素、矿物质类药。 5.妇产科用药,皮肤科用药,眼科用药,耳鼻喉科用药,麻醉药,诊断用药,解毒药,其他用药。 6.中成药(内科)。 7.中成药(外科及其他用药)。 (二)评审组织 1.根据基本药物评标分类,兼顾不同级别医疗卫生机构的专家参与(其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专家占50%以上),省药械集中采购工作联席会议监督组的监督下,采购机构在评审专家库中分类随机抽取,组成评审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分为7个评审专家组,每组抽取7名专家。从抽取专家到开始工作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并严格保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