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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局关于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和检验资源调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 2010年12月初,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正式启动了《“十二五”期间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规划(2011-2015)》(以下简称《规划》)编制工作,近日,又决定在全国开展食品安全监管资源调查和食品检验机构资源调查,作为编制《规划》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为做好粮食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和检验资源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是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粮食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和检验资源调查是粮食行业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本次调查直接关系到加强“十二五”期间粮食行业监管能力和检验能力建设,关系到落实各层级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职责,请各省(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充分认识开展本次调查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本通知及附件的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做好本省(区、市)粮食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和检验资源调查工作。 二、明确机构,落实责任 各省(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明确一位主管领导和专门处(室)负责本次调查工作,组织和指导市、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各级粮食检验机构,认真填报有关内容,并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平衡关系等严格审核把关。同时,指定2位熟悉网络填报工作的人员,分别作为监管机构资源调查和检验机构资源调查的省级管理员,具体负责做好填报工作(详见附件4)。 三、坚持在地原则,消除监管盲区 本次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和检验机构资源调查,将全面反映当前各部门、各层级的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和监管职责。请各省(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中关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要求,以及国务院“三定方案”中关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粮食收购、储存环节的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进行监督管理”的规定,按照在地监管原则,结合当地实际,认真梳理和明确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质量安全监管对象(即各类从事粮食收购、储存活动的经营者),避免交叉、重复和遗漏,不得出现监管空白。认真梳理各级粮食质量检验机构状况,理顺隶属关系,客观、准确填报有关信息。正在恢复和新建中的检验机构一并填报。 请各省(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于2011年1月31日前完成本省(区、市)粮食部门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和检验机构网上填报和审核把关工作,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退回重新填报,并将本省(区、市)的纸质文档汇总后(包括附件1、附件3)统一寄送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我局质量办将进行网上同步审核。 附件:1.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资源调查表 2.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资源调查表填写说明 3.食品检验机构资源调查表 4.粮食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和检验资源调查中有关事项的说明 5.报送内容及时间要求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1: 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资源调查表 填表人: 批准人:批准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2: 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资源调查表填写说明 1、本调查表由农业部、卫生部、商务部、质检总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粮食局下发其系统内各级参与食品(包括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也包括出口食品)安全监管的机构(包括行政部门、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监督队伍等事业单位、派出机构等;包括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不包括检验机构。 广东深圳、顺德等机构改革试点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调查由省级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的部门组织调查。 2、填表单位必须认真如实填写,并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给指定机构。 3、“性质”栏内选项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多选。 4、“人员”栏:“编制人数”指编办批准人数;“实际人数”指本机构当前实际工作的人数,不区分是否从事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 “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人数”指各部门直接参与食品监管工作的人员数,实行多职能综合监管的,人数按照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量和时间占所有监管工作的比例估算。 | ||||||||||||||||||||||||||||||||||||||||||||||||||||||||||||||||||||||||||||||||||||||||||||||||||||||||||||||||||||||||||||||||||||||||||||||||||||||||||||||||||||||||||||||||||||||||||||||||||||||||||||||||||